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河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时,新增了一条“禁止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做广告和引导消费”。
什么叫“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做广告”?河南有关方面举了一个例子:深圳某房地产广告,图案是一女子身着低胸衣服,胸口处标出每平方米的房价和“不能再低了”的广告语,他们称,“这就是对女性身体的亵渎。”
这样的认定让人哑然失笑,借“不能再低”的一语双关,传达地产商在楼市低迷期的无奈、自嘲等心态,读来让人忍俊不禁,又不违东方人的道德,可谓一次绝佳广告创意,怎么就亵渎女性了呢?
如果只因出现“低胸”,就判定这样的广告“亵渎女性身体”,那我们将基本无广告可看了。放眼四周,电视、报纸、杂志中,有多少广告没有出现女性身体?多数广告不但没有“亵渎女性身体”,反而是对女性美的一种呈现。如果“呈现女性美”也违法,是不是要让广大女性退回到足不出户、出门将自己包裹得只露两只眼睛的禁锢时代?
在河南有关方面的认定中,我闻出了中世纪的气息,将这样的规定入法,不但不是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反而是歧视,因为它暗含以下的观念:女性在广告中展示身体是不道德的,应受禁止的。这样的“保护”,我想广大女性首先都会反感的。
广告属精神产品,同样的广告,不同人有不同观感,如果有关方面认定为“亵渎女性身体”,广告发布方却认为是“展示女性美”,分歧产生后,是否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和机构来仲裁?结合现实,“亵渎女性身体”即使成为法律条文,最后大概只能停留在纸面上,白白浪费立法资源。在这里,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在女性权益保护上陷入了一个误区,就是过于注重细枝末节的保护,而忽略根本处的着力。
女性权益保护的关键在于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确保女性获得同等教育权,然后获得同等就业权,让她们拥有经济独立于人格、精神独立,不断向上提升自己的渠道与机会。放弃这点去搞“亵渎女性身体”之类的立法,是舍本逐末,注定要吃力不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