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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黄片被罚1900元 众网民质疑同时为自身担忧
2008年10月08日 15:33:1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查阅不违法 复制有嫌疑 北京市万律泽律师事务所彭学强律师就此事进行了剖析,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关于法律的适用 警方处罚依据,即根据1997年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依照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而我国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区别在于:1997年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而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前者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查阅”,后者不包括“查阅”,两者的共同点是均现行有效,且都将复制、传播列为违法行为。 本案中任超奇使用BT下载淫秽视频的行为,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显然已经构成“查阅”的违法事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阅”未被列入违法行为。这就产生如何适用上述规定的问题。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本案中单就任超奇“查阅”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应未构成违法。 但同时彭律师认为,任超奇使用BT下载淫秽视频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一份视频制作了另一份,依据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均应涉嫌构成“复制”的违法事实。 关于使用BT下载 对于“使用BT下载并在下载的同时可能也在上传”的说法,彭律师认为这一说法本身尚欠缺严谨。因为这里的“上传”所指的对象应理解为“种子”,通俗点可说是通往淫秽视频的路径,而并非直接指淫秽视频本身。如果使用BT从互联网下载文件时,未选择取消种子存档(原来称作我的共享),则该“种子”就可能被其他同时使用BT的人发现,即有可能在其下载淫秽视频过程中及该视频被保存后,在以后再次使用BT下载其他文件过程中会间接或是不自觉地被同时使用BT下载上述相同文件的他人使用,从而扩大了通往下载淫秽视频的“种子”数量,使更多人能够通过此路径即“种子”找到淫秽视频本身,进行查阅或复制,造成淫秽视频得以传播。 关于入室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彭律师特别强调,上述规定说明,国家法律对于私人空间是予以充分保护的。 (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赵保生律师解答)林请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尉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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