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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拥抱中国林业的春天
2008年10月09日 14:45:1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008年7月30日这是位于伏牛山系的河南省栾川县建设的林业生态旅游景区。新华社记者朱祥摄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以“兴林富民”为目标的林权改革即将推向深入,当前改革的任务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进一步真正实现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起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基层是否为此做好了准备?半月谈记者在全国较早开展试点的辽宁省进行了调查。 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据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王海涛介绍,截至2008年7月31日,辽宁省林地确权到户面积达7500余万亩,占应完成总数的93%以上,超过400万户、1300余万名农民从林改中受益。 王海涛说,林改前,集体林资源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一是森林资源发展难。村集体无力搞发展、个人不愿造林,森林资源长期得不到提高;二是发展产业难。苦于产权不落实,集体无力投入、群众无法投入,外来人不敢投入,资源长期荒废和闲置。三是维护林区稳定难。产权模糊导致纠纷不断、干群关系紧张,造成“你砍我砍大家砍”,少数人护林、多数人毁林。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集体林就要不断地减弱减少,其内在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实现,生态逐步恶化。 2005年3月开始,辽宁省在集体林改革实践中,注重梳理和解决村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拿出了既符合国家政策又符合村情林情的处理意见:对以往少数人管护承包面积过大的,采取提前兑现分成的办法予以解决;对村组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林权纠纷的,裁决后再予处置;对林牧矛盾突出的,通过建设畜牧养殖小区等方式予以解决,等等。到2008年,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使辽宁林区长期以来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得到解决,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林改后,辽宁省海城市岔沟镇很多农民尝试着在林改分到的林地里投资。刘家村的村民刘刚,就在自家的林地里因地制宜搞起了林下产业。“原来这是一片荒山,分林到户后,我把它改造成经济林。平的地方,我栽南果梨树,有坡的地方,我种榛子,2006年栽的,2007年就开始结果了。”刘刚说。 集中经营大势所趋,财政支持不可或缺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研究员曾德慧说,林改后,每户林农即是一个林权主体,面对现代林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生态化的发展趋势,经营对象的规模化和经营主体的专业化必将催生林权主体一体化。目前各地出现的家庭林场、联户承包或股份制林场就是值得培育的组织形式。 在辽宁东部的宽甸满族自治县,县林业局积极帮助全县最早自发进行林改的四平村组建家庭合作林场,提高他们林地经营的规模,帮助他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批复抚育指标,实现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2006年6月,经县林业局批准,四平村第10村民组大木柱家庭合作林场正式成立,2000多亩林地连成了片,县里很快下发了采伐指标,并批复指导透光抚育330亩,涉及农户10户、41人,林场的农民不但可以出售木材,而且在林下搞起了多种经营。2007年这个组仅在林子上就实现人均收入1000余元。 四平村村民尤凤安是食用菌种植户,他说:“一袋食用菌成本为1.7元,锯末子成本为0.55元,现在县里有了采伐指标,锯末子也有了用途,用来种植香菇,2007年我的200平方米香菇就比上一年多赚了4000多元。” 为给林改提供保障,辽宁省还从今年开始对主要山区地带给予生态补偿,2008年生态补偿资金总额达1.5亿元。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王海涛说,确权到户是林权改革的第一步,建立现代林业才是最终目标。目前,辽宁正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在林业资源大市抚顺市的100个村进行现代林业试点,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贴息等办法,扶持山区林农和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各类经济组织,确保农民从林改中获得更多、更稳定的收益。 “主体转配套”,林权改革直面四大难题 在辽宁,林权主体改革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将进入第二阶段,重点由主体改革转向配套改革。今后林改将面临四大难题: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是林改始终要坚持的准则,但协调两者的关系面临着矛盾,如何解决?林权到户、林地实行分散经营后,单靠一家一户解决不了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问题,林业部门如何帮助林农解决?林农分到林子后,能否随意买卖,林业部门如何帮助林农流转林权?林子分到农民手中后,如何避免乱砍滥伐现象发生? 针对以上林改后出现的新问题,辽宁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采取四方面措施着力解决: 一是公益林管理要“统”,商品林经营要“放”。公益林主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补偿、受益者补偿与合理经营利用自我补偿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对商品林经营则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前提下逐步放活。 二是“三防”体系要“统”,营造林管理要“放”。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林业“三防”体系建设是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属于政府职能,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林改后,农民成了林业生产经营的主体,造什么林、栽什么树由农民自己说了算,因此营造林等经营管理要放,林业部门通过政策资金引导,给予农民造林绿化的支持和服务。 三是资源流转要“统”,木材交易要“放”。要防止林农急于流转、失林失地,必须积极探索限期、限量流转办法,引导林农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限制没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受让森林,遏制过度炒买炒卖现象。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和评估制度,要坚决打破木材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保障商品木材自由流通,进一步完善木材交易中心的服务。 四是采伐管理要“统”,社会化服务要“放”。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所规定的,林业部门必须坚决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生长量大于采伐量。同时,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和“形式多样、群众自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实现林业服务组织网络化、中介机构社会化,为广大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继续推进林业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吸纳更多资金投入林业。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记者 任鹏飞
编辑:
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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