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服现役,没有服现役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服预备役或者编人预备役部队、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都是履行兵役义务。1998年12月29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士兵服役制度
根据1998年12月29日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发布的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土兵服役条例》,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根据军队需要,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土官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士官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
军官服役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坚持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也可以提拔为军官。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经过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命为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军官服役最高年龄:排级30岁、连级35岁、营级40岁、团级45岁、师级50岁、军级55岁,大军区副职63岁,大军区正职65岁。作战部队的少数师、军职军官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师、正军职最多不得超过5岁,副军职最多不得超过3岁;在舰艇上服役的营、团级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45岁和50岁;总部机关,大军区机关,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研单位的师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55岁,副军职军官任职最高年龄为58岁,正军职军官最高任职年龄为60岁;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3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少数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因工作需要按任免权限批准可放宽5岁。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因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应当退出现役作转业、退休、离休安置。军官服现役(或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龄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组织批准,可作退休安置。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每年休假一次。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相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高级土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士官每年均有探亲假期。义务兵役现役期间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并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和享受减价优待。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退伍军人的安置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土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按复员安置,满10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的经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30年或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土官作退休安置。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余的残废军人由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转业地方工作,或作退休处理。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提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退休安置;提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主要作转业安置,不宜作转业或其他安置的团职军官可以由组织批准作退休安置。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具备条件的复员干部优先聘任和录用。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应依法优先发给营业执照,在有限期内给予低息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待遇”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