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级地方行政区域设有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军事工作,按组织序列主要有军区(亦称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归地方建制的人民武装部及在首都和各要地设置的卫戍区、警备区、要塞区、守备区等。
军区——亦称大军区,人民解放军按战略区域设立的一级组织,直属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下辖一定数量的部队、省军区和院校等。主要负责辖区内诸军兵种部队协同作战的指挥和所属部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领导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和战场建设。平时的军区指挥机构,就是战时战区指挥机构。既是连接总部和部队的重要的中间指挥层次,又是战区的最高领导机关。人民解放军的军区建制,是在革命战争年代,适应斗争形势和各根据地党政军民一体化领导,而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它对于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建国初期,在原有解放区的基础上,设立了东北、西北、华北、中原(后改组为华中)、华东、中南、西南等7个军区。后经多次调整,到1985年,设立北京、沈阳、济南、南京、广州、成都、兰州7个军区。
省军区——在国家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以省命名。省军区属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省(自治区)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区和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构。下辖若干军分区和一定数量的部队。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和省会(自治区首府)的警备任务。有的还担负边防、海防守备任务。新中国成立后,在各省(自治区),除台湾以外,设立了省级军区。
军分区——在省军区范围内划分的军事区域所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以领导机关驻地命名。军分区属省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省军区和中共地区(省辖市、州、盟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领导机关。领导县(区)人民武装部,有的还辖有一定数量的部队、分队。负责所在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动员工作,有的还担负边防守备任务。军分区早自解放战争时期的1948年11月起,就按行政地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台湾外,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立了军分区。
人民武装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乡(镇)和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设立的军事工作部门。其建制几经变化,1951年起,全国多数县和市辖区建立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编配现役军人。1954年改称兵役局。1958年,又改称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也设立人民武装部,编配专职地方武装干部。1985年7月起,县(旗、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工作人员也改为地方干部。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或本单位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队是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负责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卫戍区——担负首都警卫和守备勤务的军队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于1949年6月成立平津卫戍司令部。1959年1月改为北京卫戍区。北京卫戍区属北京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北京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北京军区和北京市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下辖卫戍部队,领导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北京地区的军事警卫、守备任务,开展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维护军容风纪,协助地方维护治安等。
警备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重要城市或战略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警备区属军区建制。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等领导机关。城市警备区,同时是中共市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市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军区和中共市委、市政府的双重领导,辖警备部队,领导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城市的警卫、守备和民兵、兵役、动员工作。要地警备区,辖守备部队,主要负责战略要地的警卫、守备。
要塞区——在海防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一般辖有守备部队、分队。防区筑有永备工事,配备较强火力,储备充足物资,形成独立的防御体系。要塞区隶属于军区,设有领导机关,担负本区域的设防和坚守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8年起各海防要地设立要塞区。
守备区——在某些军事要地设立的军队组织。隶属于军区或要塞区,辖守备队,担负所在军事要地的坚守和设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