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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员:警方强势干预家庭暴力需闯四道难关
2007年07月31日 10:07:1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条看似简单的规定,其背后的艰辛与不易却鲜有人知。 人民警察代表着国家强制力,对家庭暴力行为可以行使法定的调解、制止、处罚、刑事侦查等权力。在当今家庭暴力的社会投诉总量呈现出高增长的态势下,公众对人民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期望热度,让公安机关感受到了前所未有压力: 在家庭暴力问题上公安机关的反应不够敏捷;民警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上存在误区;派出所对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未能及时立案侦查;社区民警在干预家庭暴力行为时缺乏积极性。 公安部拟将“110”报警中心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列案件统一备案查办的消息一经公布后,记者独家采访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了解到了公安机关出台这一新举措背后一些不为人知的艰辛。 一道难关 反家暴法条分散缺乏惩戒措施 据介绍,家庭暴力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家庭暴力问题在国内还没有被当作一个独立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家庭暴力概念引入之前,家庭成员间发生的矛盾乃至引发的暴力性事件通常被视作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闭幕后,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今天,虽然现有法律已明确规定警察拥有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但反馈的情形是: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无法适应实际需要,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中处境尴尬: 刑法中没有将家庭暴力确定为一种单独的罪; 有人认为,婚姻家庭关系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公权力不应主动介入; 婚姻法修正案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做出了明确限制,突出强调只有在受害人要求时才能及时介入,而在该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警察对家庭暴力干预的操作细则; 公安机关对干预家庭暴力的方式、程度、最终目的等问题未及展开长期、深入的系统研究。 有专家指出,家庭暴力中当事人相互间的血缘关系以及法律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救助方式的多样性,使得公安机关即便是应受害人的请求对家庭暴力采取公权力救助时,也应采取审慎态度。 专家认为,把家庭暴力作为案件单列类型的好处是,有助于一线民警明确犯罪类型概念,可利用专门机构对家庭暴力这一类案件的分析,在接处警、案件处理、法医鉴定、庇护措施,以及公安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动等方面更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和制止工作。 二道难关 家庭暴力属私事观念普遍存在 公安机关对有关案例进行统计后发现,向警察求援,往往是受害人长期遭受暴力伤害后能够想到的最后一种选择,倘若此时公安机关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反应迟缓或拒之不理,加害人常常变本加厉继续实施迫害,事实上形成“报警也没用,警察不管这种事情”的局面,从而加剧家庭暴力不断升级,致使受害人陷入绝望境地后或自杀或杀死加害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安部反复向全国公安民警重申:遏制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据介绍,公安部作为“中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23个成员单位中的一员,积极参与针对家庭暴力开展的立法调研、司法救济、法律援助、社会倡导等问题的研究。各地公安机关与当地人大、政协、妇联等部门合作,依照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公安机关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河南省、山西省公安厅下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通知》,沈阳市公安局就家庭暴力报警难的问题,建立了沈阳市公安局“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专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和投诉。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的报警求助,立即快速反应,及时处置,迅速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家庭暴力事件,依法立案,认真查处,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公安派出所挂上了“家庭暴力接报警点”的牌子。 三道难关 家暴行为举证认定处罚都难 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司法难以惩治家庭暴力行为加害人的重要原因。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家丑不外扬”的世俗观念,在许多家庭成员的脑海里根深蒂固,许多人认为,化解家庭暴力主要应由家族成员或亲朋好友负责。由于害怕遭到邻居或更多社会上的人笑话,不到万不得已,亲属中鲜有人因家庭暴力诉诸法律,或者主动将家庭暴力问题摊给公安机关,从而导致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难以及时获取证据。 外人则因“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扫门前雪”等消极世俗观念的影响,即使知道邻家暴力事态恶化也不愿轻易干预、劝阻,甚至连站出来作证也不愿意。 而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必须证明虐待是持续的、一贯的、情节恶劣的,这就使举证在实际操作中难度极大。一方面,受害人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另一方面,加害人用烟头烫、脚踢等长期虐待行为均属轻微伤害,这样的家庭暴力与其说对身体构成伤害,更不如说对受害人心灵和精神造成了莫大的伤害。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河南省郑州市998个社区警务室开展家庭暴力投诉服务,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动将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纳入社区基础工作范围和社区犯罪防控体系当中,及时掌握和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矛盾,将家庭纠纷可能引发的社会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 湖南省长沙市各派出所以社区、村组为单位,通过摸排,对有家庭暴力倾向的217名重点对象进行重点干预,及时上门开展警示教育。今年上半年,长沙市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同比下降了15%。 “由此可见,社区民警工作越细致,掌握社区家庭稳定情况越充分,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就越及时有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 四道难关 民警干预家暴未被列入考核 采访中,记者发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对每一起发生的家庭暴力及时介入以防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尽可能地将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需要社区民警投入巨大的心血和精力,可如此巨大的付出却与民警的考评业绩无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这种无标准、无奖惩的管理状态,显然不利于调动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正在扭转这种局面。 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在制定《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考核奖励办法》时,真正将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内容纳入考评体系。家庭纠纷处理率、家庭暴力预防制止率以及家庭暴力打击处理率等均作为考核主要内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社区民警对家庭纠纷的调解率、对已制止的家庭暴力的回访率同样要列入考评项目。 去年4月,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将家庭暴力案件线索列入“110”出警范围,规定对预防、化解和处置家庭暴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从去年11月1日开始,根据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民警在出现家庭暴力时接警不及时处置,就要受到纪律处分。 来自辽宁省公安厅的统计显示:目前,辽宁省各级公安机关已建立反家庭暴力组织机构9793个。十余年间,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报警近12万起,处理各类施暴人员10万余人,解救数百名因家庭暴力而轻生或生命垂危的妇女儿童,为600多名被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提供了法医鉴定结果。 尽管还有相当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尚未将反家庭暴力的考评业绩与民警的工资、奖金、立功受奖、晋级、提升等各项内容密切挂起钩来,但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全国基层派出所已经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依法、及时受理涉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家庭暴力投诉反应迟缓或不作为的警察将会受到处罚。 协调配合 构建反家暴社会合作救助网络 面对家庭暴力日益增长的态势,发挥合力、实施联动、构建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多方面的社会合作救助网络,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的共识。 从公安机关发挥的必要作用来观察,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人民警察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定的调解、制止、处罚、刑事侦查等权力,而且还意味着公安机关与社会其他机构的协调配合,积极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这样,便于解决警方介入后难以善后的问题,免除警方的后顾之忧。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今后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公安机关要着重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和效能,尽可能地将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状态。(记者杜萌柴黎)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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