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提名要从基层开始,所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参加。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发动,保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参与率。要经过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县(市)和地(市)党委上报的推荐人选应由全委会讨论决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名单,由选举单位党委常委会(工委、党组)讨论确定。
2.组织考察。按照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时,要实行考察预告。所有考察对象都应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公示。根据本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含差额数)和代表条件、结构要求以及考察情况,由党委常委会(工委、党组)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由选举单位在选举单位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确定前,应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的意见。
4.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工委会议、党组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央组织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委会召开前,要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并听取意见。
5.代表选举。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工委扩大会议),差额选举出席十七大的代表。选举结果按规定时间报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