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虑中央、地方和部队等因素,十七大代表的选举,共划分为38个选举单位。与十六大相比,选举单位数相同,但有两点变化:一是十六大时,中央金融系统各单位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金融工委,中央金融系统作为一个选举单位,由中央委托中央金融工委组织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十六大代表。2003年中央撤销中央金融工委以后,中央各金融单位的党组织分别实行垂直领导,党的关系及行政关系互不隶属。因此,中央决定,十七大时中央金融系统仍作为一个选举单位,但代表(含机关本身)名额由中央直接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党委负责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大会期间合编为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二是十六大时,中央企业系统(在京)代表的选举由中央委托中央企业工委负责。2003年,中央不再设立企业工委,组建了国资委党委。中央决定,党的关系在国资委党委的企业和国资委机关,由国资委党委组织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十七大代表,大会期间编为中央企业系统(在京)代表团。党组织关系在京外的企业,仍在地方参加选举,编入地方代表团。
出席党的十七大的代表,肩负着全党7000多万党员的重托,要反映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广大党员的意见和要求。因此,党的十七大代表不仅要具有先进性,而且要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有生产和工作一线的党员。要有经济、科技、国防、政法、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等各方面的代表。要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名额。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要占一定比例。
为了实现这个要求,中央对各选举单位的代表构成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中,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70%,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一般不少于30%,其中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党员的比例相应有所提高;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所占的比例,一般应分别高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所占的比例;要有适当数量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员,等等。中央要求,各选举单位要确保达到规定的代表构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