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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机构待国务院规定
2007年08月31日 04:16: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下午高票表决通过经过三审的反垄断法,该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 昨日表决中,此次会议153名组成人员中,150票赞成、2票弃权。 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就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设置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其实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 该法规定由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认为,该委员会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对具体承担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法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为了保持执法的延续性,只是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 就此前一度备受关注的行政垄断相关规定,黄建初表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原因有时很复杂,要解决该问题除了该法给以专章(第五章)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对于电信、石油、钢铁等行业,反垄断法在总则中给予了较明确的规定,要求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行为和价格实行监管和调控。这些行业竞争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的地位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这是体现我们反垄断法精气神的一些规定。”针对上述规定,黄建初说,这些规定体现了要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的要求,有利于国内企业依法竞争,做大做强。同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同时考虑了与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其代表性之一就是对外企购并的相关规定。 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对经营者集中在实际审查的时候,除了反垄断审查,对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还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黄建初表示,这一规定实际上考虑了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商务部等部门的新的外资并购规定的衔接。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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