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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赔偿新规实施后首案:被碾断腿少女索赔85万
2007年09月03日 11:19:3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刘珊半年前被火车碾断双腿,昨日记者获悉其已委托律师向达成铁路公司索赔85万元,重庆铁路法院将于今日决定是否立案。据介绍,这将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称新铁规)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国第一起正式索赔诉讼。 被推下火车还是扒车落车? 9月6日才满16岁的刘珊身世悲惨,她出生在山东沂蒙山区平邑县一个农家,但小时候父母双亡,后被外婆抚养。外婆去世后,被送到了舅舅家,后又被王姓夫妇收养,而在起诉书上,显示她的法定代理人是舅舅和舅妈。 今年3月24日下午,刘珊在听到广播报站说火车要抵达梁平车站时准备下车,“我想挤到车门前抢先下车。但车门开时突然被人从后面推了一下,就掉了下去。”据刘珊回忆,在车门打开时,列车还没有完全停下来,掉下去后被车轮碾过双腿就失去了知觉,送到医院后被截肢。如今刘珊被鉴定为三级伤残。 而梁平车站王站长则认为情况“不是这样的”,他告诉记者,刘珊没有车票是自己扒在火车外面过来的,是其自己的责任不是铁路方面的责任。随后他表示正在开车不方便接受采访,而记者未能联系上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对此,刘珊的说法是,票在侮辱她的人那里,她是被他们扔上火车的,而自己“不可能扒得住火车”。 刘珊的法律援助律师———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段茂兵认为,刘珊所遭遇的损害是由于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所致,在列车尚在运行且未停稳的情形下,就打开车门,且未对其他旅客的拥挤行为履行安全提示、教育及疏导或阻止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被告注意并应遵守的安全义务。 对索赔85万成功并无信心 目前刘珊已委托段茂兵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被告为分管该段的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今天法院将确定是否立案,刘珊的索赔额为85万。段茂兵介绍,原来类似的案件法院最高判决的赔偿额只有10万元。 段茂兵介绍,索赔中费用最高的是假肢安装费、后续安装费及维修费并相关费用共计534000元。是计算到刘珊70岁时所需假肢费用。其他费用还包括,误工费9501.67元(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至同年8月23日)、住院护理费4590元(从住院至同年8月23日)、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00元、伙食补助费(从住院至同年8月23日)1836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补偿金19507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共计850499.67元。 刘珊家住重庆忠县的男友刘光海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他曾多次找梁平车站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依据1979年铁道部《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只能给付刘珊15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金,车站方说,考虑到刘珊的特殊困难和物价上涨,答应将赔偿数额增加到300元。他说:“后来车站同意给我们两三万元,但这对于刘珊后半生来说是绝对不够的,我们没有接受”。事后,梁平车站垫付了一万多元医药费,现在的治疗费用都是欠着医院的。 段茂兵介绍,原来类似的案件法院最高判决的赔偿额只有10万元。在采访过程中,段茂兵和刘光海对索赔85万元都不是很有信心,但他们表示,为了刘珊的将来,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下去。 赔偿责任限额15万元 根据新铁规第三十二条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段茂兵说:“这其中包括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刘珊显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 同时在新铁规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但对于铁路公司与刘珊书面约定高于15万的赔偿责任限额的可能性,段茂兵认为很小。 是否适用新规? 段茂兵认为,虽然法院在审判时可能会参考新铁规,但其将不适用于该案件,因为法律有不溯及过往的原则,事故发生时,新铁规并未生效。所以,他此次还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来起诉,根据《民法通则》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被告对刘珊进行物质及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索赔85万元。 对此,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则认为“未必”,据王教授介绍,新规定出台后如果没判决可以适用新规定,最高法的很多解释都对此有规定,而且在新铁规附则中并未规定实施前未索赔事件就不适用于这项规定。他说:“如果法院还没有处理新规定已经生效了,这个规定又对受害人比较有利的话,可以按照规定行进”。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李涛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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