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大明制药公司任意排污,管道直通东护城河,排出的工业废水呈黄褐色,散发着强烈的刺鼻气味。开封市顺河回族环保分局一位副局长近日带队前往该公司排污口取水样时,竟然被熏倒在地,至今仍在吃药。(9月20日《东方今报》)
污水竟能将人熏倒,足以说明污染为害之烈。对于这样的景象,公众早已司空见惯。不过,被熏倒的不是别人,而是负有治理污染之责的环保局副局长,就有些戏剧性了。其中的黑色幽默意味,不逊于“打雁的人却被雁啄了眼”。
此情此景,无疑有着多重隐喻。首当其冲的,正是隐喻了环保执法的弱势。如果环保部门足够强势,执法能及时且具备应有的刚性,企业还会如此肆无忌惮地排污吗?还会连环保手续都没有就开工吗?
这位副局长被熏倒缘于其依法履行职责,这一点当然值得肯定。然而,履职是否到位终究还要看执法的结果。倘若行动轰轰烈烈,但污染却日甚一日,那自然不能得到表扬。就现实而言,许多地方的环保部门有专业理性,却“无力回天”。在许多地方领导的心目中,GDP和财政收入等的重要程度要远比环保的位次靠前。“上”意如此,胳膊难免就扭不过大腿。于是,环保局长“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就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这更隐喻了公众权利的打折。环保局副局长被熏倒只是偶然事件,而公众遭受污染之害却是常态。更重要的是,面对权益被侵害的现实,公众往往无可奈何,既无法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赔偿———我国现有法律中与环境健康相关的条款缺失,健康损害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又无力通过行使监督权来改变现状。
还有一重隐喻,就是在污水横流、有河皆污的环境里,很少有人能“独善其身”,即便你是位高权重的官员,也不见得总能免于受害。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官员与普通公众受害的几率还是大不一样的。前者受害的低概率,使某些官员缺乏足够的痛感和解决问题的动力。
查污水的环保局副局长被污水发出的气味熏倒,如此现实很难让公众对环保有充足的信心。但与其等待,不如自我拯救。法律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理应尽快走出休眠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