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北京小伙子闫烁与同伙以能办理北京户口为名骗取钱款,在因分赃问题发生纠纷后,竟将同伙李某害死并弃尸荒郊。10月9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闫烁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并判处死刑。他的女友苗苗(化名)因帮助毁灭证据,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闫烁出生于1985年,是北京海淀区人,中专文化无业。根据证人赵某的证言,闫烁伙同李某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间,以为赵某之妻办理入京户口为名,先后诈骗赵某人民币44000元。检方指控,闫烁于2007年1月17日17时许,在其暂住处内因骗取他人钱财后分赃不均与李某发生争执并撕打,闫烁即用手扼压李颈部及闷堵其口、鼻腔,并用尖刀切划李的颈部,致李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庭上,闫烁反复辩解说,自己并不是有意要杀李某。据闫烁讲,出事当天李某来找他,他和女友苗苗在邻居家打牌。在他的租住处内,两人因分赃问题发生纠纷,在厮打过程中,邻居前来质问,为了不让邻居发现,他便用手扼住李某的嘴和邻居答话,等邻居走了,他发现李某已经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7日18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树村闫烁的暂住处内,闫烁与李某因诈骗一事产生纠纷,并发生撕打,最终致李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闫烁将李某的三星牌E908型移动电话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10元)掠走变卖。其女友苗苗在明知闫烁将李某杀死的情况下,协助闫烁将李某的尸体运至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附近掩埋。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掠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闫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闫烁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苗苗明知闫烁实施犯罪,仍帮助销毁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苗苗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帮助毁灭证据犯罪,苗苗所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有自首情节,对苗苗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作者: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