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妪在得知丈夫生前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二人共有的一处房屋赠与小儿子后,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河东区法院审理后,日前依法撤销了老妪之夫将诉争之房中属于老妪应享有的份额赠与儿子的民事行为,同时判决诉争之房为老妪与其小儿子共有。
原告沈大娘今年80岁,自丈夫去世后一直在河北省沧州市与大儿子共同生活。被告崔某是沈大娘的小儿子,为本市河东区居民。沈大娘诉称,她与丈夫于1947年结婚,1956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本市河东区大直沽的一间半私产平房。1966年6月,夫妻二人用该房与他人换得河东区大直沽的两间私产平房,后因城市规划拆迁,得到了河东区一处单元房。去年,崔某回老家祭父时,沈大娘才得知丈夫生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单元房赠给了小儿子,并就此作了公证。沈大娘认为,丈夫生前私自赠房的行为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丈夫的赠与行为。
法庭上,被告崔某辩称,2002年3月,其父患癌症住院治疗,他一直寸步不离在医院伺候。同年5月,父亲去世,他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这张赠与书,才知道父亲把房子赠给了自己。因该赠与行为已进行了公证,符合法律要求,故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是原告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即使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享有的份额,而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原告之夫在未征求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应享有的份额处分给被告,这种行为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之前属于待定状态。现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丈夫将自己享有的份额赠与被告,因此,原告之夫对该部分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应予撤销。但由于原告之夫对诉争之房也享有一定份额,因此其将自己对诉争之房享有的份额赠给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刘辰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