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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看台:职业病防治需要做得更"职业"(图)

   目前,职业病危害已被定性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在对其的防治、监督、检查中,我们不缺少相关法规条例,以及事后诊断的标准、手段、方法,最缺少的是强有力的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度

   日前,卫生部成立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48位专家将根据目前职业病防治动态向卫生部提供政策建议。人们为此欢欣鼓舞,作为现阶段中国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职业病,终于有了权威的诊断和专家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已批准356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有4211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早在五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便开始实施,此外还颁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一系列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各类职业卫生标准636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3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82项,放射性职业病诊断标准35项。国家还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并定期评选“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以期监督、改善企业的用工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然而,连年的有关统计数字表明,我国职业病状况依然严峻。

   2005年,我国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已经超过2亿,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查处各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案件近17000起,处罚款5456万元,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135家,这些统计还不包括国家九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两次专项整治的处罚情况;

   2007年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现在我国职业病种类已扩大到115种,相当于1957年的8倍。

   目前,职业病危害已被定性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在对其的防治、监督、检查中,我们不缺少相关法规条例,以及事后诊断的标准、手段、方法,最缺少的是强有力的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度。

   不可否认,监管职能的变动,影响了职业危害的治理工作。《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法主体,其职责是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据了解,从2004年起,职业危害的现场监督检查职能划分给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只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即“防”与“治”出现脱钩。

   “看得见的治不了,治得了的看不见”,一位长期从事职业病调查、研究、预防的专家曾向笔者抱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既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又缺少检查检测设备和检查经验,无法对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难免使执法出现空白。

   虽然有关部门领导一再强调职业病防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每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也频频出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业病检查,但收效并不明显。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曾表示: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力度。同时,鼓励有关部门探索多种工作形式,积极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但是,卫生部门只能要求自己的下属机构“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与鉴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而要把职业病防治做好,需要有关责任部门理顺职能分工,强化职责,加强沟通、协调与协作,将这项工作做得更“职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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