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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轻微刑事案件“在阳光下私了”

   作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被称为“在阳光下私了”的“刑事和解”制度。这是昆明市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进行的一次大胆尝试。就此,记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采访。

   轻微刑事案犯罪嫌疑人:在“和解”中“自我救赎”

   当19岁的张昆(化名)接到昆明一所大学录取通知书时,非常激动。由于过失致人重伤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他,原本可能再也没有机会迈进梦想中大学的殿堂。可是,由于被打伤同学李祥(化名)的“谅解”,使他得到了一个“重获新生”的机会。

   张昆原是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一中的学生,一年前的一个中午,他正排队在食堂打饭,同学李祥拿着饭碗过来,挤到了张昆的前面,两人当即争吵起来。饭后,张昆想找李祥理论,不想发生纠纷,动起手来。

   “他一拳打在我的脸上,我被打得向后摔倒了,后脑着地,头部立刻肿了。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了重伤。”李祥回忆说,“我被送到医院后一个月,张昆就被公安机关拘留了,说是可能要判刑,我开始原谅他一时冲动的行为了。”

   “按照学校的规定,学生出现打架这种情况,校方会给双方‘留校察看’的处分。但是,考虑到他们都是高三学生,面临高考,不能因为他们的一时冲动,就毁掉他们的前程。”一中老师杨继珍说,“尤其是张昆,我们不能把他送进监狱。一旦进监狱以后,大学读不了,工作不好找,生活也就毁了。”

   一中政教处专门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老师陈静华说,在学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多方努力下,张昆家人在结清李祥住院费用之后,得到了李祥及其家人的“谅解”。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也尊重校方组织下进行的“和解”真实有效,并最终对张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黎说,这次“刑事和解”尝试非常成功,效果很好。对于施害方张昆,他因真诚悔罪与积极赔偿而得到被害人李祥及其家人的“谅解”,自己也得到全面的“救赎”,现在上了大学,将来能够成为社会有用人才。

   “在那件事情后,张昆长大了。回家孝敬父母,关爱邻里,在学校勤奋学习,关心同学。这都归功于李祥对他的‘谅解’和检察机关给予的宽大处理。”张昆的母亲说,“现在张昆上大学了,学习成绩很不错,最近还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我们真的为他高兴。”

   检察机关:“和解”成功,可能不被起诉

   据记者了解,在刑事案件中,昆明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

   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统计,2005年昆明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有4094人,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50.76%;而2006年的数据为4098人,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52.86%;2007年1月至9月的数据是2410件3961人。2007年1月至9月普通刑事案件不起诉206人,刑事和解案件20余件。2004年至2007年7月,昆明市两级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80余件。

   “而这些案件,其实更多的只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纠纷,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纠纷是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的。”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说,据不完全统计,仅2004年以来,昆明市检察机关14个基层检察院中有10家单位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各类刑事案件81件,主要涉及在校学生、亲友、同事、邻里之间的轻微伤害案件、盗窃案件,以及交通肇事案件等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龚永强说,从今年9月起试行的《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提出,一些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悔过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或其家属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见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可以采取“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周和玉说,“刑事和解”仅限于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

   龚永强说,“刑事和解”不仅需要被害人的自愿同意,也需要犯罪嫌疑人的自愿同意,而且这种自愿同意必须是出自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尤其是被害人,如果因为他认为受到伤害过于严重,没有“谅解”犯罪嫌疑人的心态,不能进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是促进和谐的有益尝试

   《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这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制度上将“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与操作程序规范为“不再是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做法”。这将避免各基层检察院在适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过程中,操作方式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的问题,这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刑事和解”有利于促进“嫌犯”的自发改造。“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处以监禁的刑罚,有时未必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周和玉表示,“‘刑事和解’通过在一种相对平和的环境中的对话与沟通,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进而产生深深的内疚与自责并真诚的悔罪认错,而且司法机关和被害人的宽容,也有利于被告人消除敌视态度,重整羞耻之心,进而积极承担责任。”

   昆明华度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认为:“‘刑事和解’有助于尽可能的唤醒被告人赔偿犯罪损害的责任感,主动地承担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被害人的物质利益能够因此而得到有效恢复。”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王燕斌律师说,“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例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能够得到化解,两人的利益得到维护,确保了当事人都能够以舒畅的心情、正常的心态投入到未来的生活中去,这对于家庭内部实现和睦,家庭之间体现宽容,社会群体相互理解,社会和谐共同搭建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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