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 |
||
|
北京《物权法》实施18天 立案中车位纠纷排第一
2007年10月19日 13:22: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业主与物业因停车位起纠纷、老母亲要求收回赠与不孝子的房产--截至昨天《物权法》实施18天来,记者从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昌平、房山、大兴9区的法院了解到,以《物权法》为依据起诉的案件已有8起。 其中5起官司涉及业主状告物业,这当中又有两起是关于停车位的纠纷,居案件类型之首。此外,东城、西城、崇文、宣武4区目前尚无"物权案件"。实施特点 四城区尚无“物权案件” 从记者了解到的8起以《物权法》为依据起诉的案件来看,案件都集中在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4区尚无此类案例。 特点点评:东城法院的法官分析此现象时表示,目前北京新建的商品房多集中在三环以外,分布集中在郊区。因此,新房引发的诸如业主与物业、房主与开放商、车库、电梯、绿地等问题也就多出现在郊区。案件类型 业主与物业最易“闹矛盾” 在8起物权官司中,有5起案件是业主与物业间的纠纷。其中,两起与小区的停车问题有关。此外,则是公共面积管理权、禁止民宅商用以及业委会权属问题的纠纷。 除了业主与物业间纠纷外,8起案件中其他3起分别是有关赠与、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案件。典型案例一 停车问题业主最头疼 案情 房山区北潞园小区居民小文说,今年9月14日,她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另有车卡成本费20元,停车时间至10月13日。 签订合同后,物业公司并没有给她提供停车位,她的车只能停在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内,而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小文认为她是在自己所有的场地内停车,物业公司实际没有提供车位服务,收费也没有依据,因此应退还170元钱。律师释法 此案涉及到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在《物权法》实施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即使业主大会讨论同意了,该项收益也归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取得该收益。 该问题在《物权法》中有了明确说明,其中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
法制晚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