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老人撤回房产赠与
案情
纪老太太的代理人称,早在1999年,纪老太太和丈夫决定将位于西城区的部分房屋赠与3个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6年10月30日,纪老太太的丈夫因病去世,她于同年底搬至长女家中居住至今。
今年1月,纪老太太以3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西城法院。4月11日,西城法院判决3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纪老太太认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3个儿子应当依法履行赡养的义务。同时作为受赠人,3个儿子也不得侵犯赠与人及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纪老太太请求法院撤销房屋赠与。
刘某等3个儿子表示,房屋赠与情况属实,但那是纪老太太夫妇的共同赠与行为,纪老太太无权单独行使撤销权。刘某等人表示愿意接回母亲共同生活,并尊重法院判决,每月按期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以刘某等人未严重侵犯赠与人权益为由驳回纪老太太的起诉请求后,纪老太太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律师释法
一审判决时,《物权法》尚未实施,而现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若夫妻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按份共有,那么纪老太太对其份额享有单独的撤销赠与权。如果是共同共有,在丈夫去世后,纪老太太也有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单独行使撤销赠与权有待法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