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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学生盗窃后被免予起诉上大学 成全国第一人

   今年8月最高检发布《不起诉新标准》后,这名成都学生成为免予起诉进入大学全国第一人

   截至昨日(18日),曾因盗窃仍顺利通过高考的成都市郊县某中学高三优等生王勇,已经在位于成都的一所高校入学1月有余。

   距离今年高考还有7天时,王勇因盗窃同学价值3000余元的手机被警方挡获后,在极度不安中仍然考上了大学。他的命运跟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不起诉新标准》)规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据悉,这是今年8月最高检发布《不起诉新标准》后,有幸成为免予起诉进入大学的全国第一人。一次偶然失足

   “偷藏”同学手机出售被抓现行

   今年5月29日下午4时许,王勇班上的同学赵刚看书累了,忘了带放在书包上的手机,便走出教室透气去了。这是一部新款名牌手机,价值3000余元。赵刚走后,王勇将手机拿过来把玩,之后顺势将手机放到了书本下。

   赵刚返回教室时,发现手机不见了。当时其他同学都在埋头学习,自然也没看见王勇的“小动作”,王勇便产生了将手机据为己有的想法,于是将手机藏匿起来。

   随后,班主任在班上通报了赵刚丢手机一事。由于距离高考只有几天时间,班主任担心在同学之间引起情绪波动,没有大张旗鼓展开调查和搜寻。这反而让王勇有些紧张,不敢说出事情真相。放学后,王勇将手机带回了家。

   5月30日下午,王勇到街上购买手机电池。期间,他顺便问了一句那款新手机值多少钱。店铺老板听后,回答这款新手机至少可卖1800元。王勇一听就有些心动了,便回家拿手机去卖。由于这款手机是新的,王勇又拿不出有关购机手续。在交易中,有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王勇带回去接受调查。王勇如实供述了盗窃同学手机一事。一回拯救宽恕

   不诉失足学生圆了他大学梦

   为了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当日,办案民警决定对王勇取保候审。随后,老师找他谈心,叫他放下包袱,所有事情等到高考之后再说。此时,距离高考只有7天了。

   高考结束后,经过不断反思,王勇不仅认罪悔过,而且还向赵刚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赵刚的谅解。6月底,高考成绩分数公布,王勇发现自己考得不理想。即便是这样,进入大学还是没问题。然而,盗窃手机一案困扰着他。一旦盗窃罪名成立,大学梦将化为泡影。怀着这种忐忑不安的心情,王勇填报了位于成都的一所著名高校。

   在随后的审查期内,王勇始终认为自己会被那次贪念毁了。直到今年8月上旬,他的命运终于出现转机,最高检发布的《不起诉新标准》对5种犯罪情形不起诉作出明确规定: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其余略)

   检察官了解到,王勇盗窃同学手机只是偶然为之,其平时表现较好,之前也无任何不良记录,顶住压力在高考中考出了较高的分数,已被大学录取。于是,检察官向检察委员会递交了一份意见书。从教育、挽救的立场出发,提出对王勇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予以不起诉的意见,使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8月14日,经检委会讨论,检察院决定对王勇做不起诉处理。同时,检委会认为此案办理也符合《不起诉新标准》的规定。至此,大学之门彻底为王勇打开。一种法学观点

   并非纵容犯罪受害人可监督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博士、犯罪学专家莫晓宇。他认为,在本案中,王勇符合最高检发布的《不起诉新标准》有关规定,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际上,只有那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且具有悔罪和补偿意愿的犯罪嫌疑人,才会纳入不起诉的范围。

   此外,对于对轻微犯罪不起诉是否会导致纵容犯罪现象的发生等问题,莫晓宇认为,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害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也可以提出自诉。这一规定既保留了受害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也可构成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同时,不起诉新标准还规定了6种“不起诉错误”的情形,在这样的标准约束下,检察机关也会慎重行使不起诉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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