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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再次审议:寻找行政权与公民权平衡点

  建立完善行政强制制度,可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与行政管理、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核心阅读

  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并付诸实施之后,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之三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于10月24日再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权的配置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公权与私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也比较充分地反映了一国立法的价值追求。行政强制立法显示了我国向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又迈进了一步,同时如何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成为这部草案面临的最大课题。

  链接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强行进入住宅;(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三)划拨存款、汇款;(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处分或者限制。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

  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权限设定等都进行了规范。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草案也着力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

  行政强制制度

  既要治“软”,也要治“乱”

  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推行,老百姓与政府部门纠纷时有发生;环保执法部门对违法排放污水、黑烟的工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环境恶化。

  这是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的两个典型问题:“乱”和“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使得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既要治“乱”、治“滥”,也要治“软”。

  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有效方法。

  据了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2年形成了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此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继续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法律草案。这一草案于2005年12月进入立法程序,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

  此前,严管“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已在1996年出台,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亦于2003年问世,两者均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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