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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这是今天(24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的新规定。

   2005年12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原草案,对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规定。有些地方提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应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范围加以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并相应增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要再采取行政强制,应对行政机关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作出规定。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原草案对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草案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有规定,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没有规定期限,应加以规定。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在单行法中都有具体制定。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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