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订阅本频道的头条新闻
 24小时热点  
·近8万新闻记者已换新记者证
·专家:针对差异细化碘盐标准
·美女保安将服务国庆安检
·18位老战士将参加国庆游行
·长沙发322个工种工资指导价
·河南监狱设服刑人员改造基金
·虚拟货币交易成色情网站动向
·两地车祸不同判 法官也纠结
·广东严查酒驾 一夜拘留78人
·青藏铁路查出1.28亿假发票
 科学·探索·轶闻 更多
英雄纪念碑曾欲在碑内装电梯
·中国9大城市娶老婆成本
·陈独秀拒绝共产国际经费援助
·毛泽东亲自参加的悼念活动
·重庆连发地产窝案:五厅官落马
·"白宫"楼举报人狱中蹊跷死亡
 人物语录 更多
洪晃生父:章含之有外遇在先
·76岁李宗仁与胡蝶27岁女儿的忘年恋[图]
·开除刘少奇党籍 谁唯一没举手?
·谁是毛泽东的“双儿女亲家”
·揭秘:毛主席像章怎样从“狂热”到“制止”
·毛泽东的烟瘾:烟龄长达六十三年
·【中国·面孔】之悲情农民赵作海
·【中国·面孔】之“房产大炮”任志强
·【中国·面孔】之文强黑与白
·【中国·面孔】之冷血屠夫郑民生
·孟学农两度去职低调复出 曾赋闲一年远离公众视野
 English News More
浙报集团系列数字报刊
浙江日报 | 钱江晚报 | 今日早报
美术报 | 浙江老年报 | 城市假日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国内新闻 > 综合 正文
   | 打印
放大 原大 缩小 打印 
担不担?由谁担? 司机无过错赔偿条款再引争议

  


   十月二十四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此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该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这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交通事故中,司机没有任何责任,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任何责任的司机也要承担责任,应该建立何种机制分担无辜司机的赔偿负担?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在委员中引发不同意见。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曾就因为相关规定引发极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侧重于保护处于弱势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交通事故中,即便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纳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原则,此次的修正案草案延用了该原则。

   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很多委员赞同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宗旨,但也有多位委员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

   南振中委员说,在道路上,向“弱势”人群倾斜应有两个基本前提,就是“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硬要他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就有点“于法无据”。

   “现在行人过马路有斑马线,但是行人不走斑马线,乱穿马路,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很多。”陈士能委员说。一些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无助于警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朱士明委员建议,机动车驾驶人为避让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该赔偿。

   乌日图等多位委员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完全是一种道义责任。他认为,无过错的司机承担的这种“补偿”,不应该叫作“赔偿责任”。法律对此如何表述应在修改中进一步斟酌。

   此外,列席会议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元龙还提出一个问题,无过错的司机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由本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本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记者 程刚 崔丽)

  

  

  

[ 复制本文标题地址 ] [ 发表评论 ]  
Copyright © 1999-2015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