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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节约资源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2007年10月28日 21:14: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 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 新法解读 我国立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中国全面修改节能法 强化节能环保执法威慑力 新通过的节约能源法强化了节能环保执法威慑力,将为解决中国当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提供强大的动力。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 我国立法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立法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修改后的节能法在“交通运输节能”一节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我国明确节能执法主体 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我国鼓励在农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节能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指出,对于上述应当明示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我国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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