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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新华社受权播发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这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修改,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新华社也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点击详细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解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修改后的民诉法不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周婷玉、吕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这一修改决定,民事诉讼法中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点击详细

  


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周婷玉、吕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点击详细

  


民诉法修改决定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吕诺、周婷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增加了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曝光等处罚措施。>>>点击详细

   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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