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能从商,什么人不能从商,我国的商事通则应明确说明。”昨日,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在中山大学出席“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时建议,应把“领导干部不能从商”确定为法律条文。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张民安表示,在现代社会,商人主要包括三种:公司商人、合伙商人和自然人商人。我国的商事通则对于商自然人的范围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像领导干部不能从商,只是以政策来限定”,应该把它作为一项法律规定来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在会上谈道,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包括法院在内,最头疼的问题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安置失业职工不是破产企业的职责,而是地方政府的法定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借机推卸其职责,将职工安置等社会矛盾转嫁给人民法院解决。由于法院本不具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工作职责与社会资源,逼得法院不得不以种种理由拒绝受理破产案件以求自保。”他认为,地方政府应当承担好职工安置、救济的社会职责。
“如果商会不能自治,变成二级政府,也就失去了商会所特有的社会制衡力。”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果指出,自治性缺失或不足已成为我国商会发展的最大症结。他认为,商会必须坚持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和非营利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使商会真正成为商人的自治性团体。
广东
省委副书记刘玉浦及全国近三百位著名法学家、司法工作者参加了本次会议。(记者 陈红艳 实习生 张定玉通讯员刘泽炀来源: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