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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力推审委会改革 欲结束"垂帘断案"

   尽管审委会不曾在判决书上“露脸”,但因“重大、疑难”标准弹性很大,事实上几乎所有社会影响较大、上级交办和性质敏感案件的最终裁判都出自这一神秘系统。

   存在半个多世纪的中国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这一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正在悄无声息地发生改变。

   南方周末记者从多个地方高院获悉,日前最高法院下发文件,明确要对审委会进行改革。“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可以判断的是,最高法院的此次改革旨在为审委会一直备受诟病的“高度行政化”开出药方。

   最新措施包括最高法院审委会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

   审委会是中国司法体制中特有的组织,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有权决定其所在法院受理的一切案件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涉及无罪、死刑的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尽管审委会不曾在判决书上“露脸”,但因“重大、疑难”标准弹性很大,事实上几乎所有社会影响较大、上级交办和性质敏感案件的最终裁判都出自这一神秘系统。著名的刘涌、杜培武、聂树斌等案件的终审判决都是如此。

   这个建国初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而设的审判组织,因其往往只听案件承办人汇报、不对案件进行听审就直接裁判,“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形态,被学者喻为“行政会议”。

   “整个法院系统都意识到(审委会)有问题,压力很大,不改不行。”某中级法院审委会秘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专业委员会会否“换汤不换药”

   最高法院审委会将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同此设立。

   这一重大改革直接回应外界对审委会“外行断案”的长期批评。“外行断案”一直让审委会百口难辩。现行法院的审委会一般均由院长、副院长、相关业务庭室领导组成。没有行政职务的普通法官几乎被排除在外。

   2004年,福建周宁县法院对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少女案重罪轻判,一度引起社会关注。后经查明,该县法院由8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中,5人明确表示不熟悉刑法。上述审委会秘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参与的审委会会议中,经常有成员因不熟悉某个法律领域而不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是在投票时凑个数。

   除专业性欠缺外,在现有体制下,“审委会成员”实际上成了某种行政级别与政治规格。按照一般惯例,只有进入审委会的庭室领导才有可能晋升法院副院长。在审委会会议中,行政职位最高的院长通常拥有绝对权威,甚至出现“一言堂”。“院长开明的,案件还有讨论的空间,否则就是院长说了算。”上述审委会秘书说。

   今年以来各级法院审委会纷纷设立专职委员,一些拥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进入审委会。不过,该制度的实际运行并不理想。多位法院系统人士反映,由于专职委员比原有职务高半格的行政级别,该位置成为法院安置某些快到退休年龄,却又不愿从实职岗位退下的法院领导的特殊通道。

   此次改革中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会否与所谓“专职委员”同样有名无实,也为一些法律圈内人士担心。最高法院就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并未作出详规。

   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个别高级、中级法院审委会此前已先行一步,设立了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将没有行政职务的资深法官吸收进来;有的则只是将原有的审委会一套人马分成两个“小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兼任两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延安中级法院副院长雷钧对后一种做法表示怀疑:“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有可能使审判程序更加复杂。”雷钧在陕西黄陵县法院院长任上,曾因推动主审法官制闻名中国司法界。

   最大亮点:审委会可旁听庭审

   三年前,陈瑞华教授参观过美国南部一个上诉巡回法院,这个法院有一间拥有十七个审判席的大审判厅,当时接待的法官告诉他,这是他们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疑难案件时使用的审判厅,审理这种案件时,法院全部十七个法官都要出庭听审。

   “没有参加听审的法官无权裁决案件。”当陈瑞华问及为何要法官悉数出庭、而不交由类似中国法院中审委会的机构决定案件结果时,该法官答。

   这个简单的道理连安徽农民沈松成都懂:“他们不审我的案子,凭啥判我的案子?早知道是这样判案,我请律师和不请律师又有什么两样?”

   2004年,沈松成被控贪污罪,庭审时他的辩护律师表现非常精彩。律师告诉他,庭审效果好,不一定判决结果就好。无罪判决不由参加庭审的合议庭决定,需要提交审委会决定。于是就有了沈松成上面那番质问。

   此番质问直指审委会最致命的缺陷。审委会讨论案件的一般图景是:先由案件承办人汇报基本案情,再由委员们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疑问,进行讨论,最后投票决定结果。

   这种不看卷、不听审的“审判”方式被学者喻为“不看病就开药方”。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介绍,他们也想让审委会委员直接参与庭审,但并不现实。“他们们都有行政职务,像院长副院长们根本没时间到庭。”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庭审、讯问刑事案件被告人、询问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审理”被写入此次最高法院下发的文件中。文件还规定,各级法院应当积极推行审委会委员直接审理案件的做法。

   一些学者对此进步表示鼓舞,但仍觉留有遗憾。如陈瑞华就建议,既然已经意识到直接参与审理案件的重要性,审委会审理案件时,不如干脆组成“超级合议庭”,全体委员都坐在审判席上,“既然是裁判者,就要坐到审判席上。”

   审委会改革之争

   多位学者和法官认为,弱化审委会的审判职能,将审判权交给合议庭,才是审委会改革的应有方向。

   “要做到合议庭说啥就是啥。”上述审委会秘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审委会的存在,实际上架空了合议庭,对审判独立是很大的伤害。

   但他同时承认,因为很多案件都有人“打招呼”,合议庭成员为抵挡干预、转嫁责任,往往将案子扔给审委会。在这种情况下,审委会是合议庭的“避风港”。

   作为微弱的审委会维持派,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也持此观点。“你可以悄悄买通一(独任审判)两个人(合议庭审判),甚至更多一些,但是你很难买通9个人(指审判委员的人数,尽管原则上并不要求一致通过)”。朱认为,审委会兼有防止司法腐败的制度功能。

   然而,反对者的声音却并不温和。以同样来自北京大学的贺卫方和陈瑞华为代表。

   贺卫方直言反对“人数多可防御腐败”之说。“这样的观点也不大站得住脚。我们也可以针锋相对地说审委会判案更容易腐败,因为它可能为某种外部干扰提供制度化的进路。”

   贺的观点十分鲜明: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段里自上而下取消审委会,将案件的判决权力完全赋予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陈瑞华对审委会的“弹性”也表示不满——如果外界压力足够大,它可以迅速改变原来的生效判决,为服从某方面的压力丧失独立性;如果外界压力不大,它可以为了维持原来的判决而牺牲正义。前者如“刘涌案”的改判,后者如河北高院不受理聂树斌家属的申诉。

   作为一个具有历史痕迹与政治特色的司法制度,审委会已深深嵌入中国政治体制当中,其存在的复杂性目前还很难以简单的“废除”还是“保留”下判。

   学界的存废之争势必仍将继续。而此次这场来自中国法院自上而下的重大改革也仍需观察。 (记者 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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