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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历记载不详 医院被判担责赔偿

  新华网北京11月15日电 因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自己左右腿长度相差6厘米,患者丁先生将北京朝阳医院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5日终审判决:医院赔偿丁先生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万元。

  2000年5月,丁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肿痛、活动障碍,到医院就诊。经医院给予理疗及消肿治疗后,住院三周出院。2001年4月,丁先生因腿伤又陆续在这家医院住院3次并经数次手术,丁先生出院时仍有小腿创面不愈,胫骨髓炎(右)未愈,而且出现右腿比左腿短6厘米的后果。经医院所在区医学会技术鉴定,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6年7月,丁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一审期间,法院又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案件进行过错鉴定,结论为医院虽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与丁先生的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丁先生诉讼请求后,丁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法官在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由于医院在患者病历中的记载不详,使有些诊疗行为的正确与否无从判断。虽这些过错与丁先生目前状况并无因果关系,但丁先生先后4次入院客观上增加了其治疗时间及医疗费用,加重了其痛苦,故应酌情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适当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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