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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工资立法,画饼为何难充饥?

   物价飞涨,如何保障职工工资跟涨?为建立起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将在全省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工资立法”的具体举措。有关负责人透露,如果进展顺利,明年就会有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新快报》11月18日)

   据报道,“工资立法”现有两个初步成形的做法,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制,又称为集体谈判工资,即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通过企业(雇主)与工会(工人)之间的谈判来决定工人工资,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就工资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一种制度。在法理上,劳动者不但享有团结权,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也有集体谈判权,如果谈判不成功,劳动者还可以行使团体行动权,即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

   在国际法学界,这被称为“劳动三权”,三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而且,国际劳工组织也有不少涉及工资集体协商的公约和建议书。可是,正如有人所分析的那样,在我国,用人单位对工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劳动者,则往往仅限于工资获得权、最低工资保障权等。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劳动者在工资的分配方式、分配标准等上听由用人单位‘宰割’。”

   早在2000年,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就已出台过《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可是,在工会软弱、独立性不强的情况下,所谓工资协商,不过又一个画饼而已。在我国,众所周知,各地的总工会都是“官办”的,工会管理层是参照公务员法来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工会,往往与其它行政部门合署办公。工会人员的兼职性和附属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特征,就表明了其在劳动者的工资协商中,只是一个多余的角色。在我的印象中,工会总是热衷于开展一些不痛不痒的“送温暖活动”,处于的是一种“拾遗补缺”的地位。

   列宁有句话说得好,法律的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社会发展至今,很多时候劳动者缺少的并不是法律。从最初的《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再到最近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这些法律一部比一部好,一部比一部“偏向劳动者”,甚至到了苛刻的阶段。可是,再好的法律文本也要有人来执行,画饼不能充饥。就拿这个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来说,工会是否具有独立性,无疑是这个制度能否推行的关键。现在,在许多企业,工会主席竟然是由老板“亲自”担任,如此,工资还有协商的余地吗?

   这段时间,法国公共交通系统的大罢工引起世界瞩目。本质上,这就是一次“工资协商”,工会联盟在与政府就养老金问题谈崩后,工会行使团体行动权。这也告诉我们,工会与政府是两个不同的部门,要使相关的“工资立法”等真正落到实处,首先就应该放松对“工会”的管制,让工会回到其本应有的位置。(网友:彭兴庭)

  


   专家称政府正探讨“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两个初步成型的手段: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督促企业在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通过“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必要可行

   在所有制多元化情况下,如何保证企业一般员工工资根据经济增长状况、物价上涨情况,以及企业内部效益提升而获得经常性增长,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探讨和对待的问题。

   "工资立法"就能保证职工涨工资吗

   在企业职工工资保障立法方面,只要认真执行落实,现行法律法规足以承担起“规范”的使命,没有必要再去为细节上的“涨工资”立法。这样,不但会让法律过多过滥,还很容易弱化政府的行政责任,值得警惕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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