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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法院10年司法改革取得12项突破性进展

   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田雨 邹声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3日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自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12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这些进展分别是:

   ——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大部分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基本上实现了案结事了。

   ——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长远思路,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法官队伍结构、知识层次、整体素质得到优化,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显著提升。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方便群众诉讼,着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确定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实行合议庭成员人人阅卷,人人提出审理意见,直接讯问被告人或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委员逐步专业化,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也有机会进入审判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表决方式,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审理的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经审理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对新类型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权威案例,进行指导。对由于形势变化,按原来的标准判决可能不合时宜的一些案件,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案例指导办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相抵触。

   ——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做法,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改革措施,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工作的各种因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贯彻落实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全面规范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推动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健全和完善。推动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的完善。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吸收教育、妇联、团委等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机制,初步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管理为审判服务的运行模式。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在法院内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庭审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实现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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