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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
2007年11月25日 11:48:5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的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其中不乏恶性案件,不仅是家庭暴力案件本身的恶劣,更让人触目的是由于家庭暴力而带来的一系列后果,譬如女性犯罪的高增长,青少年犯罪的高增长。在研读了大量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学专著以后,我对家庭暴力的成因有如下一点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诱因 1、对子女教育方法不统一问题的占46.8% 2、家务分配不公问题的占39.6% 3、婆媳关系问题占17.3% 4、经济问题的占13.6% 5、婚外恋问题的占1.9% (二)从家庭暴力的法律关系方面分析 1、主体方面分析 施暴者文化层次低下,粗暴卤莽的性格、不健全的人格心理、淡漠的法律概念、淡薄的平等意识、简单的解决矛盾的方法等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此外,作为受害者柔弱的性格、委曲求全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幼年及老年受害者的体力弱势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循环。 2、就家庭暴力产生的内部环境分析 在家庭内部,婚姻家庭关系与地位的不平等、不和睦(如家庭关系中的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不良的家庭沟通方式和解决家庭婚姻问题的模式(如夫妻、父母子女、手足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出现以吵闹打架为主的解决方法 ),家庭矛盾和纠纷出现后无法及时且妥善的解决、家庭内部无力解决又不原求助或无法求助时,便极易产生家庭暴力。 3、从家庭暴力的外部环境分析 整个社会民族传统家庭观念、婚姻观念的保守性、封闭性以及婚姻家庭法权的淡薄为不可低估的原因:首先,婚姻家庭的侵权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尚未引起人们普遍而足够的重视,往往被人们忽视或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所谓“打老婆别人管不着”)而不受重视。事实上正是人们忽视和不重视才导致严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产生。其次,家庭暴力尚未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立法加以制止。这一点在我国立法现状中表现明显。再次,调解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尚不健全。以往中国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调节机制(如政府的有关机关,单位的领导,干部,妇联,居委会等)帮助人们调节家庭矛盾和纠纷,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结构职能的转变使不少单位忽视了这项工作或者未能根据新情况开展工作,致使一些家庭矛盾、家庭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激化为严重的暴力行为。
来源:
新华网综合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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