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推出了全国首创的“民警任村官”工作模式。1月至10月,彭州市公安局12个派出所共推选出33名优秀的社区民警担任辖区村(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助理),有效控制了治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前日上午,成都市公安局、彭州市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这一模式将在全市逐步推广。
村官和警察本来风马牛不相及,把二者糅合在一起,不是当地政府心血来潮的奇想,而是有着非常现实的因由。今日的农村早已不复当年“一大二公”和各守本分的简单利益关系,而是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相关力量激烈角逐的态势。在一些乡村,党支部、村委会两委成员作为本地农民,在处理承包、征地、换届选举等诸多问题上,因涉及自身及家族利益,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若其以权谋私自不必说,即使是大公无私,也很可能受到村民的质疑。不少农村由于利益之争白热化,长期选不出村官,处于瘫痪状态。农村基层组织控制能力下降,村里的纠纷和摩擦层出不穷,治安状况恶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彭州的警察村官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登场了,而且出手不凡。一方面,由于警察村官不是本村人,不曾卷进原先的利益之争,处理事情比较超脱,容易赢得村民的信任。另一方面,警察身份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与威慑力,同样的调解纠纷的方案,原先的村官去了可能说不通,而警察村官去了就容易达成一致。警察村官到任以后,不但村里的民事纠纷少了,“贼娃子也不敢出来活动了”。
可见,作为解决农村迫在眉睫问题的新办法,警察村官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从长远来说,这个办法有很大的副作用。村民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虽然这些警察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加入到村官行列,但实际上带有强烈的行政委派色彩。警察村官的第一身份仍然是警察,他们的管理、考核、提拔权仍然掌握在公安部门手中,与真正意义上民选村官有所区别。其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官们只有在处理上述事务中表现出色,才能获得村民的认可。警察村官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传统村官们难以企及的成绩,跟其强势的警察身份分不开。可是,警察村官干得越出色,其他村官就显得越平庸;警察村官越是如鱼得水,其他村官就越可能号令不畅。假如这个办法长期延续,大面积推广,警察村官越来越强势,原先民选的村官越来越居于配角,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还能实现吗?
其实,要改善农村的治安状况,加强乡村警务室和乡镇派出所的建设,提高其预防和打击辖区违法犯罪的能力,一样可以达成目的,不一定非把警察和村官这两个“行当”捆在一起。而现实中的基层自治组织由于种种原因软弱涣散,难以行使正常职能,治本之策也应该是给其“吃药”、“补钙”、“换血”,使之发展壮大起来,而不是简单地引入一种强势外部力量取代其职能。警察村官是一个救急的良方,但不是长久之计。如果大规模地推广这一模式,将给本来就脆弱的基层民主生态造成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