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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斟句酌为民生——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侧记

   电动车到底能不能上路行驶?车祸中行人负全责,司机能减免赔偿责任吗?政府部门占用道路施工造成伤亡和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11月26日下午,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分组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对这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慎之又慎。他们对法规草案字斟句酌,反复推敲。用一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话说:“这部法规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涉及百姓的生命和利益,不可不慎。”

   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但在省政府尚未作出规定之前,电动车实际上已经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有的城市因电动车的通行权问题争论得沸沸扬扬。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电动车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城市居民的日常交通工具,它到底能否上路行驶?草案修改二稿不能回避这个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专门前来听取审议的省交警总队法规处负责人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车身自重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如果超过这一标准的电动车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而要纳入机动车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名工作人员说,省人大常委会已致函省政府,建议尽快对我省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作出规定。一旦省政府作出规定,电动车就将按规定纳 入相应的管理范围,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车,其通行权将得到保障。

   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二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可减轻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审议中,有的委员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说,生命权高于一切。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规定过轻,会不会导致有的驾驶人漠视行人的生命安全?在现实生活中,行人通常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大多数行人的交通违规行为并非故意。如果他们受到人身伤害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于心何忍?立法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要尊重生命,保护弱者,因此对这项条款的规定要慎之又慎。也有的委员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 且已经过一审,其中的表述与我省“办法”草案中的规定不尽相同。为此,他们建议此条款中暂不对赔偿标准作具体规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的修订案后再按此施行。

   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条对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占用道路施工的通常是一些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因施工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例子也不少。他们建议要明确规定因施工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这是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这部地方性法规。按照惯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一般实行三审制,即在通常情况下,一部法规经三次审议将获得通过。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们一再强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一定要尽最大努力把它制定好。慎重,成为他们审议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田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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