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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治社会 解读2007年六个法治热词
2007年12月05日 10:33:3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编者按捕捉社会热点,倾听法治回音。我们对本年度法治领域引人关注的事件和热点进行了梳理回顾,提炼出6个法治热词,并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进行点评,以从中管窥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 胡锦涛 强调:落实依法治国 促进社会和谐 【财产性收入】 相关背景: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专家点评: 十七大报告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既是保护群众私产,又是鼓励百姓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非常有利于增加百姓财富,能使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这也正符合了报告提出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新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富有积极意义。因此,在相对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在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下,在日益完善的市场保障和公众日益成熟的理财观念推动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提倡让更多人拥有财产性收入,意味着老百姓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生活也将越来越富足,越来越安定。 【法制权威】 相关背景: 十七大报告中先后三次强调维护“法制权威”:“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专家点评: 随着普法宣传工作的日益深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整体推进,我国社会各界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正在日益深化,法治正在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治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维护法制的权威,需要进一步切实提高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执法的能力。司法、执法是实现法治的关键、重要环节,只有从根本上遏制司法、执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积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消极思想和行为,努力通过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出更为浓厚的法治氛围,才能从根本上坚定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忠诚与信仰。 【物权】 相关背景: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专家点评: 制定《物权法》的筹备工作始于1993年,2007年3月16日该法获审议通过,前后历时13年,其间共经过5年8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前所未有。因此,《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首次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内容覆盖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不动产登记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为百姓生活安全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劳动合同】 相关背景: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点评: 《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和四次审议之后,终于出现在人们面前,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走入人们的生活。它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民诉法修改】 相关背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专家点评: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2007年6月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此次修改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型受贿】 相关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对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2.收受干股问题;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专家点评: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违纪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为了有效地惩治受贿违纪犯罪行为,中央纪委作出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于2007年5月30日下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的问题,都是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存在异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有利于及时查处、依法惩治各种新类型受贿犯罪活动。同时,《意见》为各种具体受贿行为的细化以及罪与非罪的界定提供了依据,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统一认识,增强自律意识,提高防范类似行为发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记者吴晓杰)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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