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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建:城市应从六方面做好充分就业“排头兵”

  


   新华网成都12月10日电(记者丛峰叶建平)城市是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集源地,也是增加就业岗位的主要阵地。城市政府应该在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中先走一步,为全国实现充分就业当好“排头兵”。

   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10日在此间召开的中国就业市长论坛上表示的。张小建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我国应从以下六个方面促进充分就业。

   一是树立就业优先的理念,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扩大的良性互动。要明确就业是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问题中的核心问题这一理念,在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必须把就业增长和就业稳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优先考虑,努力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变成促进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把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把城乡二元经济转换的过程变成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

   二是推进积极就业政策的完善和落实,更加有效地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要从三个层面推进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第一,对失业的治理,不仅要健全失业保险,更要实现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并建立对失业的预警、预防和调控机制;第二,对就业的促进,不仅要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并且要注重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第三,特别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是培育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城乡就业的统筹,在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上有所进展。创建公平就业环境,防止就业歧视,维护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就业服务。进一步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加强城市及基层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和工作队伍建设,打造一流的公共就业服务。

   五是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关键是开展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的培训和面对劳动者职业生涯的终身培训,并形成制度。

   六是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形成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各类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人本服务、动态管理、及时援助的长效机制。

   新闻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基本概要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正式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解决就业这一民生问题有了法律保障。

   中国50位城市市长云集蓉城共商促进就业大计

   10日,中国就业市长论坛在四川成都举行。中国50位城市市长和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共180多人在会上结合各自工作实践和研究成果,深入探讨促进就业与政府责任、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等问题。

   京《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明年起实施

   《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北京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将达90%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全免职介费。昨天,全市召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会议。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

   《就业促进法》专门设置了第六章就业援助,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这些原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连续失业一定的时间还没能就业的人员。

   关注就业促进法: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促就业

   《就业促进法》专门设置了第六章就业援助,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这些原难以实现就业,或者连续失业一定的时间还没能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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