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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非法矿井事故:国土局长等4名人被免职

   昨日,省国土资源厅针对兴隆县“12·3”违法矿山片帮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召开了深入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工作会议,国土部门4名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处理结果:4责任人被免职

   据了解,目前,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主管副局长、执法监察局中队长及当地国土资源所所长已被免职,兴隆县“12·3”事故原因也在进一步调查中。

   会议要求,国土部门要以此为鉴,在全省各地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确保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稳定。

   -违法作业:坑口不在许可证范围内

   据了解,出事矿于2003年建矿生产,采矿权人拥有县冶金行业办发放的冶金生产许可证,但坑口在许可证规定范围之外。而从矿山建矿生产至事故发生的4年时间里,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没有发现该坑口。因该坑口有冶金生产许可证,能够领取火工器材,通过冶金行业办的年度检查,加之国土部门没有尽到实地测量的责任,县国土资源局一直认为该坑口是许可证内的合法坑口,直到事故发生后,经实测才发现坑口不在许可证范围内。

   -整治措施:清查非法坑口作业证

   据了解,目前承德市已下发了《关于清查处理非法坑口作业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紧急通知》、《关于暂停审批兴隆县建设用地的通知》,对兴隆县实行矿业权和建设用地暂停审批,全面清查处理非法坑口作业证和生产许可证。

   按现行法律规定,目前矿山企业应具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证、矿长资格证,持此五证才属合法。另外,煤矿生产还应持有煤监局发放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据了解,近年有一些地方出现有“坑口作业证”和“坑口生产许可证”就可采矿的情况。

   据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此类事故暴露出两个问题:首先,有的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违反行政许可法越权行政,擅自为矿山企业发放非法的“坑口生产许可证”;其次,有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中,不严格实行井下实测,对无证开采和越层越界开采发现不及时,处理不到位。(宗苗淼 、许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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