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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怎样防止一个正常人被随意鉴定成精神病

   因为屡次向上级反映并要求解决其身为法官的丈夫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等问题,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校医江帆不断上访,结果导致她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由于这个鉴定,江帆过了将近10年“处处被人歧视,被人羞辱”的日子。虽然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推翻对她的“鉴定”,但对江帆来说,这个判决来得实在是太晚了。

   据报道,1997年12月12日,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出具委托书。“根据上级领导指示,现委托河南省精神病鉴定中心对我校江帆同志是否存在精神异常进行鉴定。”12月15日,开封市教委在委托书上批复,“根据有关部门会议的意见,教委同意上述意见。”

   然而,在开封市教委“同意”之前,即12月13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组织座谈会对江帆进行了“现场鉴定”。鉴定原因是:江帆的行为超越正常人,市领导指示视情况必要时给作一次司法精神病鉴定。

   4名专家没有对江帆进行任何仪器检查,就在“检查所见(包括躯体、神经系统、精神、心理学、实验室及特殊检查)”一项中记录“体格检查:心肺检查未发现异常。”鉴定书上记载的案由为“上访案”,专家这样进行精神检查分析:“存被害妄想,妄想具有系统性、顽固性、持久性特征”。

   12月15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认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为:“住院治疗,严加看管,预防意外发生”。

   2004年8月20日,江帆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封市教委、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撤销其作出的江帆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开封市教委和精神病医院停止侵权,为江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市教委和精神病医院赔偿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万元。

   2005年2月18日,龙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无效;开封市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为江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开封市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赔偿江帆精神抚慰金两万元。同时,案件受理费9710元,江帆负担8900元,开封市教委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共负担810元。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开封市教育局2006年11月14日在《东方今报》刊登全文共89个字的“道歉”,这份“道歉”在半版广告的最下方,没有标题:1997年12月15日,原开封市教委未经司法程序,委托省精神病医院对江帆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偏执性精神病’。该鉴定因不符合法定程序,为此特向江帆赔礼道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开封市教育局”。

   媒体的报道显示,江帆当初是被原开封市教委组织专家将其鉴定为精神病的。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开封市教委是否有权申请对江帆做精神病鉴定呢?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明明白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显然,开封市教委并不具备申请的主体资格;《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鉴定的八种情况:(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到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而江帆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任何一种。

   尽管法律上的规定没有任何含混之处,但开封市教委还是这么做了。他们也没有在意制度、程序的问题,而是自己找了几个“专家”,用欺骗的手段和江帆开了一次座谈会,然后就给江帆贴上了“精神病”的标签。实际上,江帆如果不是运气好,可能就真的被他们送进了精神病医院。

   我们应该追问的是:开封市教委为什么能够轻易这么做?江帆在蒙受了不白之冤后,为自己讨还公道的道路为什么走的如此艰难?综观这一事件的全部过程,我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力量对比悬殊是导致发生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江帆作为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弱女子,面对一个掌握着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根本就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便这些权利是法律明确赋予她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江帆的遭遇告诉我们:要使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我们固然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但不妨把更大的期待,留给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全社会维护和执行法律的自觉和坚定。(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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