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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考验物权法:不一样的房产 同样的困境

   在城市的拆迁过程中,《物权法》规定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基本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于是,拆迁者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师出有名,被拆迁者则认为在“公共利益”的背后蕴含着“商业利益”侵犯私产。于是,“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便成为问题的关键,但《物权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法律界定,是非法拆迁还是合法规划成为《物权法》实施后的法律尴尬。

   “住改商”是另一围绕公民财产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的物权问题,对此在《物权法》立法中存有不同观点,而已经实施的《物权法》是如何看待“住改商”的呢?

   倘若一定要选取一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具法治现状代表性的立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无疑是一部最具考察价值的样本。

   作为一部与公民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的权利法典,也许没有一部法律像《物权法》这般经历了如此复杂变幻的博弈过程,也没有一部法律像《物权法》这般唤起了如此汹涌澎湃的对私有财产进行确权的社会热情。

   但此部法律更耐人寻味的是,它自今年3月16日诞生后,在长达半年多的“实施准备期”屡遭难题。从社会关注的“钉子户”事件到沸沸扬扬的小区物权纠纷,它们或揭开了未决的立法悬念,或触及了现实的物权“死结”。所有这一切,都以最直观的方式检测着《物权法》,也等待着法律更加及时、明晰的答案。

   对于已经正式实施的《物权法》而言,司法实践中对它的考验也许才刚刚开始!本刊将分三期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报道。———编辑手记

   倘若做一次民意调查:“您家里最值钱的财产是什么?”相信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房产!

   改革开放以来,创造财富成为人们近30年来的生活动力,但当所有的公众不同程度地获得财富,希冀用法律确定各种个人财富之时,“举目望去皆物权”似乎是社会对《物权法》出台的普遍要求,但对大多公众而言,依附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之上的权益才是最重要的物权,也是其安身立命之本。

   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权益,始终是《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随着法律的问世,一度争执不下的对私有财产的立法歧见似乎有了妥善的了断。但法律颁布后发生的两起事件却表明,事情并不如此简单。“公共利益”的内涵不允许猜想

   2007年3月,正当《物权法》紧锣密鼓作最后冲刺之时,媒体开始关注某地一位“钉子户”的故事,在一幅照片中,一个被挖了十米多深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一栋二层楼房如一叶孤舟……

   这座堪称景观的“孤楼”,吸引了全社会的视线。据媒体报道,由于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钉子户”已经与开发商对峙了近三年。随着事情逐步演变成一起公共事件,“钉子户”、开发商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也不断升级,面对“强制拆迁”的行政举措,户主一人搬进已经断路、断水、断电的小楼,摆出了一付“决战”的架式。

   这是《物权法》出台后遭遇的第一场考验,这道试题以黑色幽默的方式挑开极为尖锐的拆迁冲突,也许令立法者始料未及。因为就在《物权法》出台前夕,一位参与立法的法学家曾乐观地预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看似巧合的历史安排,使得物权立法过程中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拆迁问题”,借助法律问世的契机和一个现实的“钉子户”样板,再次引发了国人热议。尽管有声音批评“钉子户”漫天要价,以死缠烂打替代法治解决之道。但更多的人却将微词指向了开发商和政府部门,而“孤楼”则被“清议”为抵抗非法拆迁保护私产的英雄。

   这一事件引起的舆论声浪,似乎意味着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所累积起来的拆迁矛盾,已到了危如累卵的地步,而公平、合理地平息这类冲突,事实上也是物权立法的重要任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基本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此,“钉子户”事件中的博弈各方都抬出了《物权法》,尤其是“公共利益”这一尚方宝剑。开发商、政府部门坚称:“拆迁是出于城市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但“钉子户”反驳:“那只是开发商的利益,绝不是公共利益!”

   对于这场“公共利益”之争,《物权法》似乎没有明确答案,其原因就在于《物权法》仅仅提出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却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明确的法律界定。如果一个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法律本身并没有对其进行明晰的立法确定,我们又怎能指望它明断现实中的是非呢?

   其实,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许多学者和公众都认为,倘若不明确何谓“公共利益”,《物权法》便难以阻止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夺私产”之实的行为。尽管社会呼声不断,但《物权法》最终没有划定“公共利益”的界线和范畴,理由是公共利益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相当复杂,《物权法》不宜也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由有关单行法律作出规定更为适宜。

   从立法技术而言,立法者的放弃或回避,不失为一项务实的明智之举。但是,当“钉子户”之类的事件陷法律于无奈之时,我们有必要追问,虽然《物权法》难以在微观层面细细列举“公共利益”的内涵,但是否应当在宏观层面划定一些原则性底线?比如,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是否应当明确规定,只有通过各级人大议决之类的民主机制而不是行政权力的一言九鼎,“公共利益”的确认才具有合法性;再比如,当“公共利益”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是否应当提供公正、中立的救济渠道,明确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裁决的权利。

   即便是按照既定的立法思路,将界定“公共利益”的任务交给“有关单行法律”,但直到《物权法》步入正式实施的关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仍未就“公共利益”作出修法反应,最应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表态的《征收征用法》更是未见踪影。虽然立法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公共利益”概念长期模糊不清,对于那些随时可能面临侵害的公民房产,以及那些不时遭遇阻挠的合法拆迁而言,它们究竟还需要等待多长时间?它们还等得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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