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7日电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最新一期刊登署名朱春林的文章,分析了中国现行纪检领导体制下,各级纪检组织所发挥的监督作用的有限性。同时指出,只有实现各级纪委全面垂直领导,建立强有力的纪检组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乏力的现状。
文章介绍说,现行纪检领导体制主要包含着两种领导模式:一部分是主要的,普遍实行的双重领导模式,即“块”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纪委,接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另一部分是次要的,刚刚在局部地区和有限层面上推行的垂直领导模式,即“条”上的,它是200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各省区市纪委对派驻机构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从在纪检组织内实行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上看,双重领导模式占有主导地位,而垂直领导模式由于尚处于探索阶段等原因,其影响力远不及双重领导模式。因此,中国纪检体制就其根本属性而言是双重领导体制。
文章说,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20多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呈现出的特点和规律与计划经济时代已大不相同,主要是行政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交换的普遍要求相碰撞,导致权力寻租行为大量滋生和蔓延。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需要大力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和政府职能,合理分解公共权力,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各级纪检组织所发挥的监督作用是有限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同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赋予了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职责。但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各级纪委实际上以横向的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主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权、财权、事权等都主要掌握在同级党委和政府手中,对于同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基本处于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准监督的尴尬境地。对这种组织监督无力的状况,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曾经打过一个形象的比喻,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他而言,如同是“牛栏关猫,进出自由”。原山东省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更是露骨地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的了。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高官落马,主要不是同级纪委揭露出来的主要原因。
二是对其他党员干部能否实施有效监督,主要取决于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态度。按照干部层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纪委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主要是同级党委选拔任命的党员干部。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党员干部和上级党委领导之间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工作关系。而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纪检组织查办这些党员干部违法案件又都必须取得同级党委的同意。因此,实践中,这类案件要不要查,查到什么程度,对违法的党员干部该给予怎样的处理,主要不是取决于纪委的意见,而是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态度。一般来讲,当纪委的意见与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态度相左时,纪委难以坚持自己的意见。这无疑助长了一些违纪违法人员想方设法寻求保护,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由于一些不正之风的干扰,纪检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常常处于无可奈何的境地。据一份权威报告统计,在有资料可查的36起高官违纪违法案件中,有29件是被牵连发现的,比例高达80.6%。事实上,这些高官在案发前,都曾经被举报过,有的反映还比较集中。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举报要么是所谓的查无实据,要么是石沉大海。有的举报人和揭露者甚至为此负出了沉重的代价。反思这些教训,不难看到领导体制因素是制约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进行的重要因素。
文章指出,实践证明,只有从改革领导体制入手,实现各级纪委全面垂直领导,建立强有力的纪检组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乏力的现状。这既是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更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