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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问题食品”10倍赔付依然不够
2007年12月29日 07:19:3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消费者买假可要求十倍赔偿 据《现代快报》12月27日报道,12月26日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了,这是一件好事。具体来看,关于“问题商品”的赔付,最为原始的是买一赔一,现行法律规定的是买一赔二,假如新的食品安全法得以通过并施行,那么对“问题食品”的赔付将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问题商品”——实行买一赔十。然而,笔者以为,销售“问题食品”10倍赔付,依然是不够的。 买一赔一不够,就上升至买一赔二;买一赔二不够,就增加至买一赔十;假如买一赔十仍不够,想必今后将上涨至买一赔百……这样的思路,相当被动;这样的约束,效果十分有限。举个例子,顾客花5角钱买来一个包子,一口咬下去发现里面有半截小老鼠的尸体,惊恐中吐出嘴里的包子,也发现有半截小老鼠的尸体。那么,顾客去索赔,是一定会赢的,按买一赔十,他将获得5元的赔偿。这当然比买一赔二即赔偿1元进步了很多,但这样的进步,够吗?且不说顾客是否愿意耗时费力去维权,哪怕去了,商家会因为这5元的赔偿金而被震慑吗?商家的马虎或者说不负责任,在这样的惩罚面前不易改掉。 即使我们实行买一赔百,商家也不过付出区区50元,依然不足以平顾客之愤、让商家痛彻心肺。怎么办?难道制定买一赔千、买一赔万乃至更高的额度?不,这样的思路正是笔者所不支持的,笔者以为,这样的思路从头至尾,缺少了对一样东西的思考——精神赔偿。 仍以上述买包子为例,顾客没吃下去,谈不上人身伤害,但是,顾客受到的精神伤害则是客观存在的。而我们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却只规定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忽视了精神伤害的赔偿。这一点,可以说对顾客非常不公平,与此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商家的责任,放弃了这一关键部分的追究。 我们不难看到,在欧美一些国家,赔偿金(包括精神赔偿金)动不动就是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根本就不落入那个“买一赔几”的巢臼。笔者曾看过杨成先生的一篇文章,他谈道:“在美国因侵权行为而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47%,均为包含有惩罚性因素在内的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能够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防止他们重新作恶,以及防止社会上其他人模仿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为什么现在食品问题此起彼伏?惩罚力度过轻,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是最大的原因;而解决这个问题,仅靠制定“买一赔几”是不够的,某些狡猾的商人会计算——在他经过计算认为赔偿依然是毛毛雨的事后,他就会照干不误,继续伤害社会。显然,商人的想法和法律条文一样,没有把制造销售“问题食品”对具体某一顾客的精神伤害计算进去。 或许有人会问:精神伤害赔偿标准怎么算?我想,这不是问题,许多国家已经给了我们参考借鉴的范本。其实,最大的问题不是我们不知道怎么定下精神伤害赔偿标准,而是我们依然认识不到或者不愿意承认精神伤害赔偿的合理性与重要性。(李知雅)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消费者买假可要求十倍赔偿 26日,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从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注水肉,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今天以立法的形式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谁为我们的食品安全把关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禁止11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安全法草案:生产经营者须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 听取医改革报告等 中国拟立法强化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受损的救济。26日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专家揭幕草案制定详情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就该草案的制定,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参与起草的专家。 详细>>> 我国要求各地尽快提高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能力 新华网广州11月9日电(记者 陈冀)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9日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应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问题的能力与水平。 陈君石院士:三招自保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新华网上海11月15日电(记者俞丽虹)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15日在上海举行的“食品安全与公共政策国际研讨会”上说,食品安全“零风险”不现实,但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的自我保护措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我国拟立法建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我国拟立法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我国拟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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