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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力度加大 仍需法制“刚性”保证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摘自党的十七大报告

  2007年年末,一条消息吸引了公众:福建厦门重大化工PX项目可能迁建了。

  好消息的背后,是公民与政府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环评公众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了长达数月的民意与决策的良性互动。

  厦门PX事件,是政府与公众双赢,印证的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公民,这个曾经我们并不熟悉的政治与法律结合的名词,如今,因为群体有序的政治参与,而离我们越来越近。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个新高度,让我们对2008年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了更多期待。

  公民意识更强

  ●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党的报告中明确出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现在看来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但是,在历史长河中追寻“公民”的足迹,竟是这样的尴尬与无奈。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万人之上、唯我独尊”,在中华民族的漫长历史中,“臣民”时代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篇幅,社会大众毫无自由和平等权利可言。

  告别封建时代,走向共和体制,公民的概念,并未立刻清晰。长期深受“臣民意识”的影响,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民意识”,在许多社会成员脑子里仍然是空白。

  值得庆幸的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概念实现了回归,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得到了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日益高涨,厦门PX事件就是典型例证。

  有序政治参与,前提是要具备公民意识——是维护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自觉性,是有权利义务对等、权利责任对等的理念。具有公民意识,才能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路路教授看来,相对于历史上有关社会成员的其他称呼,例如“臣民”、“子民”来说,公民享有不容侵犯的权利,诸如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等,同时也承担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李路路分析,从权利的角度来说,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机制之一,是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社会成员就难有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协调,社会成员相对独立的对于生存、利益和意愿的追求,构成了公民权利的基础。

  可喜的是,近年来从一些普通人身上,我们看到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理性与成熟:“我国第一个告赢省政府的失地农民”张召良;状告公务员录用存在歧视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张先著;质疑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而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河北老太太王淑荣……

  他们用合法有序的参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公共利益执著先行。

  现代公民之“公”,在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责任心与主体参与性;参与公共事务,是每个公民不可或缺的意识与责任。2008年,我们期待公民意识教育深入开展,让社会的每一个人做合格公民。

  参与力度加大

  ●完善制度建设,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搭建平台,公民政治参与更加理性有序

  “我要发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2007年12月18日,《江苏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在南京举行,从全省100多名征集者中遴选产生的11位听证代表,围绕着草案若干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与此同时,一场更大的争论也刚尘埃落定:不久前,国务院就公众关心的节假日调整方案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公开征集意见。围绕着这一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社会公众“激情四溢”,纷纷通过媒体讨论、网络留言等渠道发表自己的观点。

  对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决策出台和法律政策制度,公民具有发言权和建议权,这在前些年还不可想象。

  近年来,我国加强制度建设,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等制度外,还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搭建平台,使公民政治参与基础更实、力度更大、效果更突出:

  保障公民知情权——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起新闻发言人制度,随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信息,从依据到程序再到结果全过程公开。

  扩大公民参与权——目前,全国超过70%的市县政府建立了政府决策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公共决策听证会、咨询会、论证会等,在中国越来越广泛地推行。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的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等,都广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证公民监督权——国家进一步疏通公众利益表达渠道及保障渠道,把选任官员、评议官员、重大决策、行政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加强公众对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监督。许多地方开展的“万人大评议”、“行风热线”,让公共权力受到更多制约。

  如今,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更是大力发展互联网建设,打造网上民意表达平台,为公民“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开辟了更新、更方便的渠道。

  成绩在前,令人欣慰;差距仍在,催人警醒。目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仍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如公民政治参与的机制仍不健全,缺少法律、制度方面的“刚性”保证;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展;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等等。这些,都提醒着我们,要继续完善社会管理,促进政治文明建设。

  迈向民主“生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全国人大换届、诸多法律制度施行,让参与舞台更广阔

  党的十七大报告,频频突出“公民”概念。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将乘此春风,在新的一年阔步前行。

  2008年,将是公民知情权进一步得到保障的标志性一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把公民与政府紧密相连。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与公众生活相关的各种政策,都将“暴露于阳光之下”,敞开面对公众。

  根据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表示,政府信息依法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是一部‘阳光条例’。”一位长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这样说。他认为,这部条例夯实了公众参与的基础,给公众参与极大的便利。

  2008年,也是全国人大换届之年:就在本月,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将正式选出。一批受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将以全国人大代表的新身份依法参政,代表13亿中国公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被首次明确。在不久的将来,1亿多农民工也将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直接拥有自己的代表。

  而在此前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约9亿选民直选“当家人”,成为一次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深刻的实践。选民参与,可以用两组词汇来形容:积极主动、依法理性。

  2008年,是一批事关民生的重大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一年: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业促进法的施行,将从各个层面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的舞台将更加广阔、更有法制保障。

  新修改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1月1日实施,甘肃省公民个人不仅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还可以参与起草法规草案。

  “以法规形式明确公民有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权利,并规定了参与立法的具体渠道,这将让更多有意识、有能力的公民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有了渠道,水才能流过来,民意表达才能更顺畅。”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兴昌说。

  公民政治参与热情日渐提高,过程更加有序,渠道日益拓宽,是社会进步的一个窗口。从这扇窗口里,我们能看到一个迈向更加文明、民主、开放、自信的社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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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智当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主席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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