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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执法权力不可滥用

   新华网长沙1月6日电(记者刘文杰)一起由交通罚款引起的行政诉讼案,经过半年多的一审、二审,前不久终于有了结果:二审法院认定“处罚程序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此案告诫各地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权不可滥用。

   2007年5月,湖南省郴州市市民李国宾不服交警部门超速罚款裁定,将交通巡警五大队告上法庭。李国宾“超速”的公路,是一条设计时速为80公里的高等级公路,郴州市有关部门却限速每小时60公里至30公里,通南达北的交通动脉成了人人行之胆寒的“罚款路”。不仅如此,在被处罚人明确要求“听证”的情况下,执法单位剥夺了其权利,法院认定这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本来,交通管理部门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一些路段实行限速是必要的,但前提是合法、合理。如果交管部门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限制车速、设立限速牌,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那么,限速的社会价值就可能荡然无存,执法权就可能被以罚款为目的而滥用。

   在上述交通罚款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都有明确规定,交警部门却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而且剥夺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暴露出当前仍有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存在主观随意性。以往媒体披露的公路“三乱”案例则显示,这种主观随意性背后,是“以路生财”的利益驱动。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本届中央政府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行政不仅要求一切行政管理措施符合法律规范,而且要求所有行政单位、行政人员在执法时严格依法办事,严禁滥用执法权力。

   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范中行使,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执法机关违法行政危害巨大,发生在郴州市的这个案例给各地行政执法机关敲响了警钟。国务院力推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中国行政执法“同案不同罚”能否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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