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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持“爱情欠条”状告前男友索要贞操权(图)

  原告出示的“爱情欠条”被法庭认定无法律效力

  昨天上午,在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爱情欠款”案。家住巩义市涉村镇的26岁女子翟某,手持一张同为涉村镇人的前男友康某写下的“爱情欠条”,状告康某损害了自己的贞操权、健康权、名誉权,并请求法院依据欠条上内容,判令其归还“欠”自己的两万元“爱情欠款”。法庭经审理认为“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翟某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

  女子携“爱情欠条”和前男友对簿公堂

  翟某称,经过亲戚介绍,2006年12月9日,她和比自己小1岁的男子康某认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过起了同居的生活,但是2007年4月1日,康某突然向她提出分手,同年4月10日,康某给她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她“真爱一份”和2万元补偿金。同年4月18日,康某和另外一名女子领取了结婚证书,至今也没有按照承诺向翟某支付补偿金。

  翟某在诉状中称,作为自己的前男友,康某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以恋爱为名,严重损害了她的贞操权、健康权、名誉权,给她造成了终生的痛苦,于是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康某偿付损害补偿金2万元。

  在庭审现场,作为原告的翟某多次失声痛哭。在法官的同意下,她当庭讲述了自己和康某曾经一起度过的美好爱情时光。她说,自己本来在山东打工,而康某一直在郑州工作,两人认识并且确立恋爱关系后,她经常请假来郑州照顾康某的起居生活,“他说我为他带来了很多阳光,并且把我介绍给他的同事朋友,不可否认,我们曾经非常幸福,并且准备在2007年五一结婚,没想到竟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翟某说,她去山东的那几天,男朋友竟然和另外一名女孩子好上了,“我从山东回来后,发现他的手机上有一条信息,内容是一个女孩子发来的,非常暧昧”。翟某还说,康某为了给自己找理由,还告诉她他们之间“八字不合担心受克”。坐在被告席位上的康某,对翟某的这些说法表示认同。

  法院一审认定“爱情欠条”无效

  记者见到了康某于2007年4月10日给翟某立下的“爱情欠条”,上面写着:“康××欠翟××,从4月1日开始到老死为止,欠真爱一份,只要(翟)××需要帮助,康将尽力去做,为履行承诺欠翟××钱共计2万元,康努力每月支付500元,到完为止。”欠条上有康某的签名和手印。

  法庭调查后证实,在康某为翟某立下“爱情欠条”的当天,就在一家银行里用翟某的身份证,为其办理了一张开户存折,但一直到现在,康某也未往存折上存一分钱。

  说到写“爱情欠条”的背景,翟某表示,欠条是康某自愿写的,是他发自内心的意愿下的做法,属于自觉行为,而康某则不认可她的说法,称欠条是翟某到他公司闹事,他怕同事笑话,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按翟某的口述写了这样的欠条。

  究竟这份“爱情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康某应该不应该偿还自己欠下的“爱情欠款”?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以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各执一辞,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昨天上午,在3个多小时的时间内,经过法庭论辩、双方提供证据等相关审理程序,审理法官掌握了清楚的事实。在宣布审判结果前,审理法官问原告和被告双方,愿意与否法庭调解,原告翟某同意法庭调解,而被告康某不同意接受法庭调解。于是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翟某与被告康某是同居关系,均系双方自愿,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给原告打了个欠条,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康某立下的“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没有义务偿还自己“欠”下的2万元“爱情欠款”。原告辩称属于侵权之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

  当法官宣布一审审理结果后,原告翟某表示,她不服一审判决,将依法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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