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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交市政府3.2亿拍卖联营煤矿经营权
2008年01月20日 16:09: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地方县级政府是否有权擅自改变资产的权属关系?在一个企业中,如果国有资产占有股份,是否就可以认定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 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及集体企业权益?在公权力干涉企业经营权的时候,人们该怎么办? 山西古交市:一起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 新年伊始,本刊新闻中心收到由山西省古交市河南石鑫联营煤矿寄来的信件,信件中的材料陈述了这样一个事实:2007年4月28号,山西省古交市政府委托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在古交市国土资源交易所的平台上,以3.2亿的价格将古交市河南石鑫联营煤矿的经营权和固定资产卖出去,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媒体给与关注。 所谓国有矿实为联营矿 河南石鑫联营煤矿位于山西省古交市东曲街道办事处,井田面积3.9km?,地质储量3000万吨,批准开采7#、8#、9#煤层,该矿由原古交市河南乡经济联合社所属的河南乡办煤矿和古交市煤炭总公司所属的石鑫煤矿联营改造而成。筹建初期由古交市煤炭总公司投资33万元,职工刘润珍等10人筹资15.2万元注册,在原河南乡办煤矿基础上成立的一个经济性质为集体(联营)的企业。2003年注册资金增至500万元,其中包括承包经营人张振宇实物投资的89.15万元,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认定该矿经济性质为联营企业。2007年张振宇借入资金3166万元交纳了1000万吨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取得了石鑫煤矿的部分采矿权。 为了明晰产权,石鑫煤矿委托太原市产权交易所对于该矿的产权进行了界定,出具了《古交市河南石鑫联营煤矿产权界定报告》,界定结论为:“石鑫煤矿属联营性质”,“石鑫煤矿的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古交市煤炭总公司、古交市东曲街道办事处(撤乡并镇时,河南乡撤消,并入东曲街道办事处),石鑫煤矿职工刘润珍等10人和承包人张振宇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享有权益,承担义务”。其中:古交市煤炭总公司对石鑫煤矿投资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东曲街道办事处(原河南乡经济联合社)对石鑫煤矿投资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属集体资产,归该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然而,2007年10月25日古交市却以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名义指定古交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古交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所为拍卖单位,该所于2007年11月28日将石鑫煤矿经营权及资产出让。 2007年12月7日,在警车及公安干警的“配合”下,古交市有关领导带着受让人进驻石鑫煤矿,并责成该矿将全部资产无条件移交。在承包人无法接受时,强行砸开门锁进入。 拍卖经营权疑有猫腻 3.2亿,可以建几十万平方米的安居房,是一般县全年的财政收入。 不转让采矿权的主体,只拍卖经营权主体,规避了经过上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定程序,成为一种违规技巧。经营权在经营的时候没有采矿权,煤矿怎么经营?石鑫煤矿认为,在这里政府采取的方式,只拍卖经营权,实际上有规避法律之嫌。 采矿权人和国家它是属于民事主体关系,是民事主体物的流转关系,是一个平等的关系,既然是平等的关系,就没有谁强加于谁的理由。对于一个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它的经营权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自主经营也好,还是发包经营也好,由企业自己决定,这是一个自主的法人,有权自己决定。作为一个政府,特别是服务型的政府,定位只是服务,不能采取别的方式。古交市政府把这个矿的经营权抬高价拍卖到3.2亿,价格上有不言而喻的东西在里头,因而,石鑫煤矿怀疑拍卖经营权里有猫腻。 政府行为显现“政大于法” 2008年1月15日,农历腊月初八,虽是严冬,但是首都北京的气温仍然让人们感到丝丝温暖。就山西省古交市河南石鑫联营煤矿(石鑫煤矿)被古交市政府“侵权”一事,首都学术界、法律界的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座谈会。 地方县级政府是否有权擅自改变资产的权属关系?在一个企业中,如果国有资产占有股份,是否就可以认定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 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及集体企业权益?在公权力干涉企业经营权的时候,人们该怎么办? 律师认为,石鑫煤矿的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共同所有,古交市政府挂牌出让该矿经营权属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 该市将石鑫煤矿确定为国有企业并强行拍卖其经营权及资产,严重地违反了《物权法》中多项条款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煤炭企业的经营权包括采矿权,古交市政府挂牌出让该矿经营权有明显的蓄意违法行为。 来源:
记者观察
作者:
天宇
编辑:
沈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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