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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声集萃:民间组织监管机制亟待创新

   姜笑琴(全国政协常委):化解村级债务的几条路径

   村级债务问题是困扰和羁绊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顽疾。

   从调研情况看,数字上农村集体的债务和债权相差不多,但问题是村集体的债权大多是呆账、死账,而村集体所欠外债,债主在追讨,且每年利息在增加。

   村级债务具有普遍性,是多年来历史沉淀的结果。有兴办企业造成债务的,有垫付税费形成债务的,有村公共设施的维修建设构成债务的,也有村级财务管理不善酿成的债务。

   化解村级债务,要积极协商,停息还本。村级债务中,历年借贷本金和利息占很大比例。要积极协商沟通,明确债务数目,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坚决予以纠正,对合理的债务争取停息还本。

   在村级公共设施的维修建设中,有一部分应是各级财政支出的资金,但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和到位不足造成村级债务扩大,各级部门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尽快把拖欠资金落实到位,为化解村级债务做出表率。

   甄别债权,能收尽收。在村级债权中村集体为农户垫付的税费占很大比重。建议地方政府对确实贫困的农户应减免或核销过去的尾欠,对于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户应采取必要措施继续依法征收。

   村务公开,避免新债。建立乡镇债务监督体系和村级债务管理部门,要对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村级债务。

   争取资金,化解债务。仅靠一个地方的财力根本解决不了村级债务问题,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地方实施的“三奖一补”政策和资金,尽快尽早化解村级债务,为新农村建设插上腾飞的翅膀。

   顾 欣(全国政协委员):民间组织监管机制亟待创新

   我国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据估计乡村基层民间组织已达300万个,其中大部分没有登记,由于民间组织登记门槛高,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没有恰当渠道及时反映,有些逐渐成为不安定因素。

   在民间组织管理方面,政府的职责是要制定相应制度规范,营造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民间组织的环境。只有政府监管到位、引导有方,完善民间组织的参与机制,才能使我国民间组织成为政府工作的伙伴、助手和合作者。

   建议早日制定民间组织法,对民间组织的性质、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降低民间组织登记准入门槛,取消必须挂靠主管单位的要求,成立国家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民间组织登记、备案和监管的职能,对具有专业要求的民间组织进行资格认证和必要业务指导。

   实行“宽进严管”政策。使民间组织在合法范围内活动,在组织宗旨范围内活动。目前我国民间组织登记严格但管理松弛,日常活动往往远在政府视线之外。所以在监管机制上应实行从传统行政监管向法治监管的转变,从政治监管转向综合监管。

   培育社会监督机制。监管大量民间组织活动的成本很高,仅靠政府监管力有不及,应当吸收国际经验,加强社会监督,民间组织活动和财务等情况应当接受社会力量和公众监督。此外,应当加强民间组织之间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范之俐(江苏省政协常委):基层信用担保公司应规范运作

   我国基层信用担保公司发展迅猛,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因运转不规范引发一些问题和矛盾。

   在一些地方50%以上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被抽至担保行业以外。部分担保公司因贷款担保业务有限,将闲置资金挪作他用。

   30%的担保公司业务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据调查,这些公司有30%的业务涉嫌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如发放高利率的“过桥贷款”,即在企业无法满足银行要求“实还实贷”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以36%以上的年利率借给企业一笔与贷款等额资金,用于企业偿还贷款,企业转贷成功后再将资金偿还给担保公司。再如充当票据中介商,即在银行不办理小额银票贴现业务或企业因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办理银票贴现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集中收购此类银票,用虚假背书、编造合同等不法手段,最终符合银行票据贴现要求,将银票成功套现。

   政商不分,经营目标不明,是导致担保行业运转不规范的根源。实际运作中,担保公司要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同时又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追逐商业利益。担保公司集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于一身,直接导致经营行为扭曲。尤其是一些小型担保机构,依靠政策而生存,人员素质、管理能力均有缺陷,很难按照正常的市场方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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