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决策失误也是一种腐败,由此还引来一番热议。诚然,把决策失误归入腐败有泛化“腐败”概念之嫌,但就决策失误本身来说,其危害性的确是不可低估的。
要决策,就会有风险,任何决策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但有几种决策失误是不应该被原谅的。比如,决策失误的背后,往往有腐败的身影,这里不妨名之为“腐败”决策;还有因形象、面子、政绩而导致的决策失误,是为“形象”决策;因急功近利、盲目跟风而决策失误的,是为“盲目”决策;因刚愎自用、违背规律、不讲科学而决策失误的,是为“愚昧”决策。这4种或兼而有之的决策,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和群众的检验,更经不起历史的检验,损失很大,影响恶劣。
在防范决策失误上,我们也有不少较为有效的应对之策。比如,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建立问责制和赔偿制等等。然而,在追究一些决策失误时也发现,有的决策严格地走了程序,专家论证、群众参与一样也不少,最终的决策也是集体作出,因而让你无法问责。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的决策制度被一些人当作了“挡箭牌”,使他们在决策侥幸成功时得私利,决策失误时逃避责任。究其原因,就在于有决策权的人,对某一决策先有结论或明确意向,又主导了决策制度的执行,决策程序往往就被认认真真地走了过场。同时,决策者往往重视论证决策的可行性,而不去论证决策的不可行性。决策程序中少了不可行性论证这一环,无异于验钞只验一面,隐患不言而喻。
针对决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年,我们的决策制度和机制有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科学”被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民主决策”要“依法实行”,“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等等。明确要求,要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些决策失误的发生,根源在于长官意志的决定性作用,在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因此我们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可以期待的是,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有效防范决策失误。
决策失误损失巨大,意味着所有做过的事、走过的路都必须回到最初的起点,所有的付出与努力都因此而白费,发展的进程也因此而延缓。决策失误的仅有价值只在于,在跌倒的地方竖起了一块警示牌,以让后来者避过。而不执行正确的决策制度和机制,不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其结果只能是,不在一个地方跌倒,就会在另一个地方跌倒,决策失误的学费就会一交再交。(陈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