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作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并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等主要任务。我们认为,文化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其合理性建构。
所谓“合理性建构”就是要求一种体制成为有可持续内生动力的、可用客观指标度量的、高效率低损耗的程序化系统。检验该系统的方式是输入和输出的比较。如果一个系统输入相对较少、输出相对较多,它就是有效率的系统,反之则非是。应该看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是按照上述“合理性建构”的方式进行。无论宏观体制还是微观机制都把系统最优当作重要的改革目标,但是“合理性建构”这一点在文化发展领域显然远没有做到,这里至少有三方面问题应当引起关注。
一是,在文化发展领域中进行体制机制的合理性建构的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确立一种符合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稳定观,如何形成用稳定促文化发展、用改革发展成果来检验稳定机制的指导思想,如何建立一种高效合理的文化体制机制。毫无疑问,文化产品与一般物质产品相比最大的特殊性在于意识形态属性,它可能影响到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当今的人们一般都会承认,如何正确处理发展、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在文化领域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文化体制改革方面普遍存在着“紧迫感有余、改革动力不足”的情况。之所以会出现“改革动力不足”,这固然有“重经济、轻文化”的旧发展观在作祟的问题,也有合理性的改革往往首先指向的是改革者的权限和既得利益的问题。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的相关体制没有在发展、改革和稳定这三大要素中实现最具合理性的建构。坚持不变没有风险,坚持改革收益不大,在这种系统格局中,无法期待将“更加自觉更加主动”转变成为大多数改革者的自愿性行为,无法期待通过改革的实质性推进从而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是,在文化发展领域中进行体制机制合理性建构的另一课题是,如何能使相关体制机制产生一种促使人们的文化创造力充分涌流的“诱致性”。能否使广大文化从业人员的文化创造能力充分涌流,这不仅对狭义文化发展自身,而且对于一个民族的整体命运都至关重要。文化创造力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文化政策的第一主题词就是“创造性”。在这个主题下,鼓励文化卓越性、对特殊创意活动实行“文化优先”政策、全力推动与文化创意保护相关的法律建设、在公共财政中重点扶持创意文化项目等,成为这些文化政策或相关启动方案的重要话题。所有这些举措都是为了营造一种对文化创造力具有强烈“诱致性”力量的环境。
需要指出的是,形成“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本前提是,对于个人权利的认可。今天,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普遍落实文化权利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一切改革的措施是否有效,实际上都取决于它们是否对文化的从业者形成了正向的、有利于文化创造的诱致性作用。能否大力推进文化市场建设,能否在文化事业单位乃至全社会建立一个对文化创造力形成高度诱致性的体制环境,决定着我们能否将建设“创新型国家”或“创新型社会”的战略落在实处。
三是,在文化发展领域中进行体制机制合理性建构还有一大课题,就是如何建立一个有利于文化长远发展的、程序化的文化监管体制。从长远发展来看,最有利于文化发展的模式,其核心精神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文化创作,并允许文化发展在法律或道德范围内有一定的尝试空间。我国文化监管方式如果要实现真正的合理性建构,就应当进一步扩大方便和保护人民群众文化权利的实现。
目前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是,破除“全能政府”、“管办不分”和“包办一切”的传统做法,将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真正落实在文化领域上,规范行政行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这就要求我们,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重新认识人民群众文化权利的落实形式。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文化成为普遍的个人生产和消费对象后,公众文化权利的实现方式便越来越多地从“间接的”、“代表型”的,转向“直接的”和“非代表型”的。这一变化对现代政府公共权力提出了全新要求。
我们还应关注当今发达国家实行的多种文化制度创新形式,例如体现着“一臂间隔”和“同行评议”原则的第三部门设置,在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文化单位实行“国有公营”体制的模式,与专家建议、议会审议和政府实施相关的公共文化拨款程序,基于广泛社会参与基础的文化捐助或基金会制度等等。从“如何能够”的层面上借鉴这些具有很强社会技术内涵的经验,有利于我们形成一种让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让文化产业做大做强、让公众文化权利得到最大限度实现的发展机制。(钟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