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经迈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养老压力,不仅成为个人和家庭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成为政府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实现“老有所养”,是加强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环节。当前,应在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福利体系。
突出居家养老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养老居所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父母等传统观念也深入人心。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的不同在于,居家养老将家庭养老的责任主体由个人和家庭转向家庭、企业、政府和社会。居家养老既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又尊重老年人长期在家庭中形成的生活习惯,可以避免机构养老带来的重新社会化和环境疏离等问题,使老年人安度晚年。
发展和规范机构养老。在我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中,救助性的养老机构(主要面向“三无”对象)和福利性的养老机构(主要面向优抚对象)是机构养老的主体,政府承担了较多的管理责任和财政责任。而民办养老机构(主要面向自费养老对象)近年来刚刚起步。应大力发展社会化机构养老,实现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运作。同时,进一步强化福利性机构养老和救助性机构养老的国家责任,在规模上逐步缩减福利性机构养老,固化救助性机构养老。
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不仅面临缺少社区养老机构的困境,还面临缺少专业护理员、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缺少医疗卫生保健设施等问题。因此,要发挥居家养老的主体作用,首先应当健全以社会化和市场化为主导的养老服务组织,培养具有专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建立社区老年人的医疗卫生网络和家庭医生联系制度,保证在社区内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面临的吃饭、照料、看病等基本需求。
以农村老年人为重点人群,考虑适时推出政府老年津贴。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老年福利津贴制度。我国是一个有着尊老传统的文明国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应当以农村老年人群体为突破口,考虑适时推出面向老年人的政府福利津贴制度。这是因为: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发挥养老保障的功能,农村老年人没有退休金;在少子高龄的情况下,农村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马上就会陷入养老的物质困境。另外,农村生活成本普遍较低,便于政府老年福利津贴的低水平起步和后续设计。(韩克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