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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代表委员建议:加快我国社会法立法进程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孙洪磊、吴建路)“目前我国对社会法的研究较为薄弱”,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尽快加大我国社会法立法的进程,建立起社会法实施机制,在更大范围内维护公共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众的利益。”

   社会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特征,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东丽区委书记张有会说,目前我国对社会法的研究较为薄弱。从我国整体立法格局看,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已相对完备,民商法虽然一度滞后,但经过立法机关近些年的着力推进,制定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民商基本大法,并进行了数次修订。随着物权法的制定,民法典出台也指日可待。相形之下,社会法立法却一直未有大的起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弱的一脉。

   长期以来,经济方面的立法占据了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而和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社会法立法却相对薄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等专门性法律都缺失。国家立法的滞后所造成的空白,被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所填补,但规范不统一,较为混乱。“加快我国社会法立法进程,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需要”,全国政协委员刘乃兰说,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会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将使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加剧并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而社会法理论与实践又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完善社会法,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代表委员们建议,有关部门应从五方面入手加快我国社会法立法的进程:明确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法制度体系并分层级进行,适当增加法律责任种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院专设审判庭。

   2008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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