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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改"50多岁"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经“50多岁”,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修改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李亚彪、岳德亮)我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实施已过去半个多世纪,许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于辉达等人建议尽快修改,以重新明确街道办事处法律地位与职责。

   据于辉达代表介绍,《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是1954年12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街道办事处在工作对象、工作任务、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编制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条例早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例如关于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方面,组织条例规定有三项——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但现在的街道办事处不仅负责城市管理,还承担着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的任务,并执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布置的工作。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发展,有的城市还在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

   为此,于辉达等代表建议全国人大能够加快修订《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或者重新制定《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法》,以便于重新定位街道办事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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