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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民 鼓舞人心

   (两会新华时评)立法为民 鼓舞人心

  

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吴邦国委员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新华社记者高洁摄

   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吴邦国委员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新华社记者高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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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季明)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与去年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表述相比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更加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仅2007年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先后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

   我国已连续5年实现经济两位数增长,处在发展的黄金期,但同时也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社会阶层分化必然触及各种群体的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正视社会热点、难点,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种矛盾,是立法工作题中应有之义。

   追根溯源,社会矛盾的产生源自利益的失衡,而法律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工具,可以对社会利益做出“再调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立法工作,就要求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法律条文的制定上以改善民生为着眼点,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实践中,人们越来越多地看到了与改善民生关系密切的例子。

   立法为民,除了要在立法理念上作出调整外,还要在程序上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吴邦国委员长在总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时说,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这也正是社会领域立法实现“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保证。

   立法为民,其实质是在立法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期待着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看到更多的法律能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征求意见,看到更多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看到更多反映民情、尊重民意、集中民智的立法实践。

   2008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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