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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中国法院采取七项举措缓解“执行难”

  

2008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大会新闻中心(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 郭毅 摄

   2008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大会新闻中心(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 郭毅 摄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15日在北京表示,经过这几年努力,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解决成效比较明显。去年办结的案件已超过新收的案件达211万多件,执行金额近4000亿元人民币,而且存档也就是未结的案件明显减少,“执行难”的问题已明显得到缓解。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15日下午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

   黄松有说,这几年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采取了几项重要的措施: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现在已经初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这样一种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而且把执行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围;二、推动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增加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成本,促使其自觉、自动地履行债务;三、通过不断创新执行的工作方式、方法来加大执行力度;四、通过执行公开来促进执行公正;五、不断完善执行的立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更多的法律武器;六、推动执行改革。通过制约执行权使执行权力能够得到充分的制约和监督,以促使执行公正;七、加强队伍建设。

   黄松有表示,人民法院“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人难找、财产难找、找到了也难动。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还有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统一、个别执行人员素质不够高,以及执行人员的人力、物力不足等。他强调,需要经过综合治理的办法,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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